中观四百论广释•句义明镜论 偈颂 科判
圣天菩萨 造颂 法尊法师 译颂 索达吉堪布 著疏
释道净 整理 10 稿 qq 973451196 校对 慧清 释圆乾 圆兴 圆安
总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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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中观四百论广释 》分三 |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圣者曼殊师利! 顶礼圣天菩萨! |
浊世人劣琐事多,闻思修者寥晨星, 圣者善说无人阅,况我微言览者谁? 然为自心入正法,依诸经论师教言, 略演甚深中观道,若有信者请谛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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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初义)分二 |
乙一、题义 |
梵文:扎睹夏打嘎夏打嘎日嘎 汉文:四百论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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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译礼 |
顶礼圣者曼殊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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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 、 ( 正释论义 ) 分二 |
乙一、(总义)分三 |
丙一、造论者之殊胜 |
丙二、辨除谬误 |
丙三、略述各品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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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 、 ( 别义 ) 分二 |
丙一、 (明依世俗谛的 道次第) 分二 |
丁一、 (明由断除 四颠倒门修习 中士意乐 发起 愿菩提心之轨则) 分四 |
第一品 明破常执方便品 戊一、(明由广思维念死门断除常执颠倒之理)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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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品 明破乐执方便品 戊二、(明由修有漏身皆苦之门断除乐执颠倒之方便)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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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品 明破净执方便品 戊三、(由思维生死体性的不净门断除净执颠倒之方便)分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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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 戊四、(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 方便)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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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 (明发起行菩提心已而学 菩萨行 之轨则) 分四 |
第五品 明菩萨行品 戊一、(正说菩萨行)分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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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 戊二、(明断菩萨行的障碍——烦恼之方便)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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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品 明人远离贪著欲财方便品 戊三、(明远离耽著烦恼所缘境的方便)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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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品 净治弟子品 戊四、(明为成就道器而净治弟子身心的方便)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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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 (释 胜义谛的 道次第) 分二 |
丁一、 (广释胜义 谛) 分三 |
第九品 破常品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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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别破有为法实有) 分五 |
第十品 破我品 己一、(破我)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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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品 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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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品 破见品 己三、(破所见实有)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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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己四、(破根境实有)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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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 己五、(破边执)分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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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 戊三(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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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品 教诫弟子品 丁二、(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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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 (末义) 分二 |
乙一、由何阿阇黎作 |
《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颂》是大车宗阿阇黎圣天菩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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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 由何译师翻译 |
此论是迦湿弥罗无比城宝藏寺中,印度堪布苏马扎拿和西藏博通显密的日称译师,由印语译藏,讲说听闻,抉择完善。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将后八品由梵文译汉,大格西法尊译师将前八品由藏文译汉,并依藏文对后八品作了修改补充, 从而成为完整的汉文《四百论》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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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树圣天狮吼语,如理宣说佛意趣,明理智者谁不敬,邪师群兽则生惧。我虽慧劣未能悟,然依圣教理证语,义赅言简释此论,具缘信众当生喜。芸芸五浊世间众,沉溺物欲黄粱梦,虽入佛门无闻思,盲修瞎炼徒无益。终日忙碌庸琐事,希求神通寻名利,谁肯专研精勤修,此论甚深空性义? 愿我生生世世中,恒随大乘善知识,闻思熏修入此道,速得佛果成二利。 以此善根愿诸众,趋入深妙中观道,断尽二障圆二资,如海功德一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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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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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 ( 明由广思维念死门断除常执颠倒之理 ) 分三 |
己一、略示由念死门策发勤修解脱道不放逸行 |
若有三世主,自死无教者, 彼犹安然睡,有谁暴于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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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广明修无常之理 ) 分三 |
庚一 、 ( 修念生际必死 ) 分二 |
辛一 、 ( 修习粗无常 ) 分五 |
壬一、(明存活不能遮止死亡及不应只坚信存活)分二 |
癸一、正明 |
为死故而生,随他行本性, 现见是为死,非是为存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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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常作存活想不起怖畏 |
汝见去时短,未来时间长, 汝思等不等,显同怖呼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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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不应以死是人所共有而不生怖畏 |
由死共他故,汝无死畏者, 岂唯害一人,由嫉使生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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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不应恃有医疗老病的方法而不畏死 |
老病可治故,汝无畏死者, 后罚无可治,汝极应畏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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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由死时不决定故而不畏死极不应理)分二 |
癸一、现见死是一切共有故需畏死 |
如所宰众畜,死是众所共, 复现见死者,汝何不畏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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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未见决定死故不需怖畏 |
由时无定故,便思我常者, 则终有一日,死来伤害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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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破勇敢者不畏死的因由)分二 |
癸一、为名利而不畏死非为智者 |
只顾未来利,不顾生命尽, 谁说自卖身,称汝为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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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不应为爱护自己的生命而造恶业 |
何故自为质,造作诸恶业, 汝定如智者,对我已离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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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修习细无常) 分二 |
壬一、存活即是刹那刹那消亡故不应坚信不死 |
任谁所谓活,唯心刹那顷, 众生不了彼,故自知极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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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欢喜久存活与不乐衰老是相违故不应贪著相续不断 |
汝爱久存活,而不乐衰老, 噫同类众生,见汝行为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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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 ( 自己未解脱死怖不应专忧虑他死 ) 分二 |
辛一、略示 |
汝应忧自死,何忧儿孙等,自责而说他,岂非所应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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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 ( 广说 ) 分六 |
壬一、(破子女未请问便往后世应当悲伤)分二 |
癸一、正说 |
若时未请求,自来为子女, 彼不问自去,非是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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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实已请问过而去唯由自 愚痴故不察 |
唯由愚痴故,不知子行相, 此欲他去者,已用老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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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对于子女不应过分贪著)分三 |
癸一、不应过分贪著子女的理由 |
如父爱其子,彼则不如是, 世间向下行,故难生天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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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随不随顺父母都不应生贪著 |
若时不随顺,则都无所爱, 尔时起贪爱,唯同于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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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子女爱父母不待他缘是不坚固的 |
由离所生苦,人心速消失, 可观由离苦,表贪不坚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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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不必向人表示对子女死的哀痛 |
既知自损恼,都无少功德, 汝自为诡诈,此亦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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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不应为了联络亲友后辈对亲友的死表示哀悼 |
如为分布苦,世间遍流转, 于已苦众生,布苦复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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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不应贪著亲友聚会)分二 |
癸一、正说 |
若喜彼集聚,何不喜彼离, 集聚与分离,岂非俱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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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不应贪著亲友长时会合 |
过去无有始,未来无有终, 何故汝见合,不见长时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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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六、不应贪著良辰美景 |
刹那等诸时,定如诸怨害, 故于彼怨害,汝都不应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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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教诲应当远离贪著尘事而勤修解脱道) 分二 |
辛一、定须出离勿待死主治罚 |
恶慧怖分离,不能出家者, 智者定应做,谁待于治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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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教诲早舍尘事依静处 |
汝思作此已,后当往林间, 若作已后弃,作彼有何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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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明修无常的利益 |
若谁有此念,思我定当死,彼已舍贪故,于死更何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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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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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 ( 明由修有漏身皆苦之门断除乐执颠倒之方便 ) 分三 |
己一 、 ( 于粗身修苦之理 ) 分三 |
庚一、(略说保护具苦之身)分二 |
辛一、明身虽为苦器亦应保护之理 |
虽见身如怨,然应保护身, 具戒久存活,能作大福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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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断除过分贪身 |
人苦从身生,安乐由他起, 身是众苦器,汝何重此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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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 ( 广说修苦之理 ) 分七 |
辛一、(思维此身多分为苦受)分二 |
壬一、明身体所生乐不能大于苦 |
若人所生乐,不能大于苦, 如是极大苦,宁犹思维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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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虽厌苦欣乐而唯有苦随逐 |
世人皆求乐,乐者实难得, 故于此众生,众苦如随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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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思维不需勤作而苦易生)分二 |
壬一、若喜少乐也应畏多苦 |
如欲能得苦,乐岂能如欲, 汝何重稀者,多者何不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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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贪身如同爱仇敌 |
已得安乐身,反成众苦器, 重身与重怨,二者实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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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思维身不超越苦之本性 |
身虽久享受,不能成乐体, 谓他胜本性,此定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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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思维胜劣皆为苦所损恼 |
胜者为意苦,劣者从身生, 即由此二苦,日日坏世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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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思维痛苦具大力 |
乐由分别生,分别随苦转,是故除苦外,更无大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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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思维乐受如身中客 |
如如时渐进,如是苦渐增,故乐于此身,现见属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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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七、思维身之本性是苦而生厌离 |
苦因缘众多,众病及外事, 不见于人类,有尔许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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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 ( 破除乐有自性 ) 分五 |
辛一、(苦虽有自相而乐无自相) 分二 |
壬一、乐虽有增长却无自相 |
如乐正增长,现见即回转, 不见苦增长,有如是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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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虽有真实苦因但无真实乐因 |
安乐俱因缘,现见可回转, 众苦俱因缘,终无回转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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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明执苦为乐之颠倒)分六 |
壬一、正死时不应执为乐 |
汝正死时去,现去及当去, 正死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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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正受损恼时不应执为乐 |
诸有情常有,饥渴等逼迫, 逼迫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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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相违之四大聚合体不应执为乐 |
无能诸大种,和合说名生, 相违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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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正受伤害时不应执为乐 |
寒冷等对治,非能常时有, 正坏说为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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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正作业疲劳时不应执为乐 |
无劳而享受,地上都非有, 说作业为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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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六、为少利而种苦因不应执为乐 |
自于此后世,常应防罪恶, 有恶趣云乐,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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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乘骑等本无真安乐 |
诸人于乘等,安乐非恒常,若初无发起,彼后何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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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明世人执暂息旧苦为乐之颠倒 |
如有于金器,呕吐生欢喜, 如是于治苦,有妄思为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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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示无有真实乐的其他理由)分二 |
壬一、小苦除大苦不应执为乐 |
初起灭已生,苦起亦何乐, 故思能仁说,生灭皆是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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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异生无有究竟障蔽痛苦之乐 |
异生不见苦,云被乐所覆, 然能障蔽苦,其乐都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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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佛说身苦之理 |
当告异生说,汝苦不离染,如来决定说,痴为最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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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修习行苦之理 |
无常定有损,有损则非乐,故说凡无常,一切皆是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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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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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 ( 由思维生死体性的不净门断除净执颠倒之方便 ) 分五 |
己一、(破享用美境而生乐受) 分二 |
庚一、享受欲妙无满足 |
虽经久受用,境无穷尽际, 如恶医治病,汝身劳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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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越享用越生贪之喻 |
如有依土虫,爱土终不息, 如是爱欲人,欲望增亦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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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广说不应执身为净之理 ) 分二 |
庚一 、 ( 破贪爱女人之身 ) 分六 |
辛一、(不应贪爱女人之美色)分二 |
壬一、不应贪爱女人美色之理 |
一切诸妇女,稠密无差异, 色亦为他用,美女汝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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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美色不一定是生贪爱之因 |
谁于谁悦意,以为彼生喜, 犬等亦所共,恶慧汝何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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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不应以美色难得而生贪 |
汝得端正女,原为众人共, 获彼汝觉奇,此奇实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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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破贪爱有德相之女)分二 |
壬一、不应贪爱有德女 |
具德则觉爱,相违则生嗔, 不决定住故,前后何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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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生贪与否不一定在于有德 |
愚夫起贪欲,非唯具德者, 无因生贪者,其灭岂从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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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不应对深爱自己的女人生贪 |
若时未知他,尔时爱其夫, 妇女如恶症,常应防外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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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世规典籍中讲须依女人是颠倒之说 |
壮年自所作,老时不乐彼, 如何解脱者,于彼不忧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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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不应贪爱女人的其他理由)分五 |
壬一、与女人相会的欲乐并非胜乐 |
不贪者无乐,非愚亦无贪, 若意常外驰,彼乐为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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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贪爱女人不能随自主宰 |
如汝常爱重,不能常与合, 属我非他有,此摄持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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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若贪为乐即不应依女人 |
若贪即是乐,妇女应无用, 未曾见有说,乐是所弃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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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与女人相合之乐因非唯女人 |
虽与妇相合,乐从余缘生, 非愚孰妄执,唯妇为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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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明贪欲之过失 |
贪蔽如搔癞,不见欲过失, 离欲者则见,贪苦如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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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现见身不净而生贪爱) 分六 |
辛一、为贪女人之娇媚而忍轻贱不应理 |
无怙饥所迫,饥时所动作, 贪者遇女时,动作亦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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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因贪女人者会生嫉妒而执女人为乐不应理 |
有由骄傲故,于厕亦生著, 有者贪其妇,于他起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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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不应明知女身不净而起贪爱 |
于不净起痴,起嗔较应理, 于彼起贪爱,毕竟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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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不应说无有过失而不能呵毁 |
除人不净器,尚为所应呵, 不净所从出,何不思呵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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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破耽著女身为净 |
若一切净物,后触成不净, 智人谁能说,彼中有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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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破执身为净的其他理由)分三 |
壬一、破见身骄慢故执身为净 |
有唯住秽室,无秽则不住, 于彼不净虫,愚故生骄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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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现见涤身不净则执身为净 |
随用何方便,身内不能净, 汝应勤净内,非如是净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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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破见有苦行仙人亲近女身故女身非所应离 |
若具污秽身,如癞非众同, 有秽如癞者,则为众所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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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破由香等严饰后执为净 |
如人肢残缺,假鼻生欢喜,花等治不净,贪著亦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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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破于应当远离之贪境而执为净 |
若处生离贪,彼不应名净, 决定为贪因,是事都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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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观待名言于一事上容有四种不颠倒境 |
总于一事上,无常与不净, 苦性及无我,四性皆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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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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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 、 ( 示于有漏法不应执为我及我所之门而断除我执颠倒之方便 ) 分二 |
己一、略明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
我我所骄傲,世智者谁起,以一切有情,诸境皆共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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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广释破我慢所执境之理 ) 分三 |
庚一 、 ( 破由权势而生骄傲 ) 分五 |
辛一、 (断除五种因所生的骄傲) 分五 |
壬一、不应对由仆使假立之王名起骄傲 |
六分雇公仆,汝有何所骄, 随所负责任,要待他授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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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不应以施收财物有权而生骄傲 |
如佣得所得,思主为施者, 主给所应给,自矜为施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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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不应以受用诸欲境而生骄傲 |
余视为苦处,汝起颠倒念, 以他事存活,汝由何生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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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不应由是世间的保护者而生骄傲 |
王是护世者,亦为世所护, 由一而生骄,余何不离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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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不应由保护众生为有福德者而生骄傲 |
种中喜自业,存活者难得, 若汝获不善,汝难得善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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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不应由王位而生骄傲 |
若由他使作,世说彼为愚,如汝随他转,更无有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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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 ( 应明辨法及非法 ) 分五 |
壬一、(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即是非法)分三 |
癸一、依仗王是护世者而收取资财等是非法 |
要由我保护,取世间工资, 若自作罪恶,无悲谁同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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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国王治罚罪人不应是法 |
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 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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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国王治罚暴恶者是非罪行 |
自生欢喜因,随处皆非无, 由教等为因,不能灭非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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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国王做损害他人的事是 法)分三 |
癸一、破由保护世间是法 |
若谓正防护,国王便为法, 烦恼诸匠人,何缘不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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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世人依顺之国王为非法之喻 |
世间依国王,国王尤可诃, 喻善诃有爱,普为世间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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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非愚不得王位故国王不会住于法 |
非愚不得王,愚人无悲愍, 国王虽护者,无悲不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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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明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 分二 |
癸一、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 |
诸仙一切行,智者不全为, 以彼诸仙中,有劣中胜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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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以典章作标准不一定会使世间安乐 |
往昔诸善王,护世如爱子, 诸依诤世法,今如鹿旷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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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损害仇人是非法 |
若得便为害,国王无罪者,盗贼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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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临阵死亡非乐趣因 |
若于酒等事,舍财非供养, 阵中舍自身,岂认为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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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对国王应生厌离 |
国王护世间,汝全无依怙,怙者自无助,谁能生欢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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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不应贪著王位的威名 |
国王命终后,名称无少德,无德与屠狗,何无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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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由种姓而骄傲) 分三 |
辛一、破由恃王子而生骄慢 |
若时大权势,由自福德招, 是则不可说,此终无权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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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由王种姓而起骄慢)分二 |
壬一、非由无始以来就有各个种姓决定 |
诸生活方便,世间说名种, 故一切有情,无种姓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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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既有四种种姓则不一定本体是王种姓 |
过去时久远,女性意动摇, 是故刹帝利,非由种姓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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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破由作保护众生的事即当为王种 |
首陀由作业,既成刹帝利, 首陀由作业,何非婆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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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明远离恶行的其他方便)分二 |
辛一、破国王对分布众财之权势而生骄慢 |
如王分权利,不能分罪恶, 智者谁为他,自摧毁后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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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王应起大骄慢 |
自在所起慢,当观他有势, 若等若增胜,善士心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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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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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 ( 正说菩萨行 ) 分四 |
己一、(明所得佛果的殊胜)分三 |
庚一、佛陀所作的事业殊胜 |
诸佛所动作,都非无因缘, 乃至出入息,亦为利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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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佛果殊胜 |
犹如死主声,世间皆生畏,如是遍智声,死主亦生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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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十四无记不能成立佛非遍智的理由 |
佛知作不作,应说不应说, 以是何因说,遍智非遍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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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明得果的因是受持菩提心 ) 分三 |
庚一、(修学菩萨行的等起发心殊胜)分二 |
辛一、三业中以意业为主 |
除心则行等,不见有福等, 是故诸业中,唯意为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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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意乐善则一切成善法 |
菩萨由意乐,若善若不善, 一切成妙善,以意自在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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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发菩提心的福德)分二 |
辛一、最初发胜义菩提心的福德 |
菩萨初发心,胜过大地上, 一切众生类,转轮王福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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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教他发菩提心的福德 |
若有建宝塔,高与世间等, 调伏使发心,说福胜于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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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 ( 修学菩萨行之规则 ) 分五 |
辛一、利他的身语行为 |
师长欲利他,应承事弟子,因彼不知利,故名为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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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 ( 意乐之差别 ) 分五 |
壬一、对不知罪的补特伽罗应悲愍之喻 |
如鬼执虽嗔,医者不生恼, 能仁观烦恼,非惑系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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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教导弟子的次第 |
随彼何所喜,先应观彼法,倘若已失坏,都非正法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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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对烦恼炽盛者尤应悲愍 |
如母于病儿,特别觉痛爱, 如是诸菩萨,特意愍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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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随顺根器意乐而作利他之理 |
或作彼弟子,或作彼师长, 以种种方便,令有情通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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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悲力增盛所得之果)分二 |
癸一、悲力增盛而不受教益者少 |
如善巧良医,少有不治症; 获巧力菩萨,非所化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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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观察利他不作策励的过患 |
若菩萨境中,有由未策励, 堕落于恶趣,是智者所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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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悲心微弱之过患 |
若于他苦迫,不欲赞悲愍,如何于无怙,能哀愍行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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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不信菩萨的过患和应修信心的理 由)分二 |
壬一、不信菩萨的过患 |
若有为利他,久住于世间, 间住尚有损,况真心起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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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应修信心的理由) 分二 |
癸一、于行难行应修信心 |
若一切生中,常具足五通, 于劣现劣身,此乃最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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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思维菩萨无量功德而修信心 |
方便诸时中,久远所集福, 如来说彼量,尚非遍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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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能究竟圆满菩萨行的理由) 分五 |
壬一、欣乐布施之理由 |
施声能显示,死法及余有, 是故于菩萨,施声恒优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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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呵责卑劣施之理由 |
若谓今行施,当感大果报, 为取而舍施,如商贾应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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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能修一切行之理由 |
若昔所作恶,有亦成非有, 彼具善业者,无有不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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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不希求独自寂静安乐之理由 |
大势心意者,此间亦无损, 故彼视三有,涅槃无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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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能得殊胜身之理由 |
若谁一切时,从心自在生, 何因彼不成,一切世间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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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成立佛果是遍智的理由 |
世间亦现见,从胜出最胜,故不思议力,应知亦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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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劣慧小乘怖畏大乘的原因 |
如是甚深法,愚夫生恐惧,如是劣根者,怖最稀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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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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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 ( 明断菩萨行的障碍 — — 烦恼之方便 ) 分二 |
己一、破许逼身苦行能断除业烦恼 |
由乐增长贪,由苦增长嗔,若乐非苦行,苦何为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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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明断烦恼之方便 ) 分二 |
庚一 、 ( 断现行烦恼之理 ) 分三 |
辛一、(总示断除三毒之理) 分五 |
壬一、应知三毒的作业 |
贪业能摄集,嗔业起斗争, 痴业能增长,如风于大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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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必须断三毒的理由 |
不会故贪苦,无助故嗔苦, 无知故愚痴,由彼不达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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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明贪嗔不同之喻 |
如现见痰病、胆病不俱起; 如是现见嗔,与贪不俱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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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摄受有贪嗔弟子之理 |
役贪如奴仆,不爱治彼故; 敬嗔如事主,爱敬治彼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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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了知生烦恼的次第后依止对治 |
初时愚痴生,中间起嗔恚, 末后生贪欲,每日三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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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别说断三毒之理) 分三 |
壬一、(断贪之理)分二 |
癸一、贪虽似亲实无益故应断 |
贪非亲似亲,汝于彼无畏, 人于无益亲,岂非特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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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了知生贪的因缘差别后则应断除 |
贪有从因生,亦有从缘起, 从缘所起贪,易纠治非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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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断嗔之理 |
嗔恚极坚固,定恶作大罪,知如是差别,当尽烦恼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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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断痴之理) 分二 |
癸一、认识愚痴为烦恼的根本 |
如身中身根,痴遍一切住, 故一切烦恼,由痴断随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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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认识能断愚痴的对治 |
若见缘起理,愚痴则不生, 故此一切力,唯应说彼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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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 ( 分别阐述断贪嗔之理 ) 分二 |
壬一、(断贪之理) 分二 |
癸一、具贪行者之相 |
常好歌舞等,舍受者洁净, 现见有贪人,有如是等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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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摄受具贪行者的方便 |
佛教有贪者,衣食及住处, 一切离善妙,常依师长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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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 ( 广明断嗔之理 ) 分五 |
癸一、思维嗔恚过患 |
无能而嗔恚,唯使自己丑; 有能亦无悲,说此最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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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广说依嗔恚对治之理)分五 |
子一、对能尽自己恶果的缘不应起嗔 |
说不悦意声,能净昔作恶, 愚蒙不善士,不乐自清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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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不悦意语自性非损恼故不应起嗔 |
所闻不悦意,自性无损恼, 故从分别生,妄执由他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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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典章说应治罚毁骂者是颠倒 |
如对毁骂者,则说应治罚; 如是对赞者,何不说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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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四、对能遣除自己心境过患之语不应起嗔 |
汝不说可呵,若余亦知者, 不应嗔说者,况嗔不实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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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五、对恶劣者说恶语不应起嗔 |
从诸恶劣人,非仅出恶语, 恶人发恶语,实属于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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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惩罚无故骂人者无过 |
损害于他人,于自无少德, 汝重无德嗔,唯属于妄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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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思维忍的功德后而破嗔)分三 |
子一、对骂者应当修忍 |
若忍无劬劳,能得大福德, 若于忍作障,有谁愚同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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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对压伏卑弱者的嗔恚不 应敬重 |
特对强力者,嗔恚则不起, 嗔唯凌羸弱,汝何敬重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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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思维修忍功德应生欢喜 |
若于嗔处忍,能生诸修德, 于德处云畏,汝唯是愚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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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五、他人轻毁应当修忍 |
谁灭尽侮毁,而生于他世, 故思自作恶,受侮尤善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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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断除烦恼种子而修习对治之理 |
若谁能真知,内识住等相, 有此智慧者,烦恼终不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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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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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 ( 明远离耽著烦恼所缘境的方便 ) 分三 |
己一 、 ( 思维轮回过患 ) 分二 |
庚 一、 (思维轮回的总过患) 分二 |
辛一、必须修习怖畏轮回之理由 |
于此大苦海,毕竟无边际, 愚夫沉此中,云何不生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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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如何生起厌离心) 分四 |
壬一、不应耽著韶华 |
韶华适落后,复又现于前, 虽住此世间,现见如赛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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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随业烦恼而转故应当怖畏 |
汝于三有中,非能随愿往, 随他转无畏,岂成有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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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教示努力断除生死轮回之因 |
未来无有际,常时为异生, 如汝过去世,理应勿复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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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断除为远离生死无需努力之争执)分二 |
癸一、正说 |
闻者所闻教,说者皆难得, 以是说生死,非有非无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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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遮止不于现世努力而希求后世之诤 |
由于诸人类,多持不善品, 以是诸异生,多堕于恶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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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别明远离于乐趣生爱)分二 |
辛一、于乐趣亦应厌离 |
地上恶异熟,唯见为损恼, 圣者观三有,等同备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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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由爱而住生死犹如癫狂者 |
若识不正住,世说为癫狂, 则住三有者,智谁说非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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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明远离引发轮回之因 — — 有漏业 ) 分三 |
庚一、总示远离能引后有的业 |
现见行等苦,违时则消失,以是具慧者,发心尽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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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必须远离能引后 有业的理由) 分四 |
辛一、生死是可畏处故应远离业因 |
若时随一果,初因不可见, 一果见多因,谁能不生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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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思维业果而修怖畏 |
既非一切果,决定能成办, 所办一定灭,为彼何自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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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思维业的本体之后应当励力断除 |
业由功所造,作已无功灭, 虽如是而汝,于业不离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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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不应由业是乐因而起贪著 |
过去则无乐,未来亦非有, 现在亦行性,汝劳竟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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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 ( 正明如何远离之理 ) 分二 |
辛一 、 ( 破对福业生爱 ) 分三 |
壬一、(总破为爱增上生而积业)分二 |
癸一、圣者视增上生等同地狱故应怖畏 |
智者畏善趣,亦等同地狱, 彼等于三有,难得不生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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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异生若能如是了知则身心顿时坏灭 |
若凡夫亦知,一切生死苦, 则于彼刹那,身心同毁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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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从乐趣至乐趣极难得) 分二 |
癸一、正义 |
有情无慢少,有慢则无悲, 从明至明者,故说极难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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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不作恶行而爱增上生 |
弃舍此境已,要求得境界, 如是颠倒法,何因许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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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别破为增上生而积业)分五 |
癸一、破为求受用而积业 |
福果为财富,常须防护他, 若常防他者,如何为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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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贪著世间法规而积业 |
世间诸规律,随彼行名法, 是故较于法,世间力尤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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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为求可意境而积业 |
境由善可爱,彼境亦为恶, 舍彼成吉祥,修彼复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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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破为求权势而积业 |
谁不用教敕,彼则不需法, 谁求得教敕,是众中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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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五、破为求后世富饶由爱而积业 |
由见未来果,汝贪爱法者, 见贪未来边,岂不畏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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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积集非福业 |
如佣人修福,全同为工资,若尚不乐善,何能作不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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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明永断业的必要)分二 |
庚一、通达真如的智者永断爱染趣入解脱 |
若谁见众生,如机关幻人, 彼等极明显,能趣入胜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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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诸智者于世间无有喜爱之处 |
若谁于生死,诸境皆不喜, 则彼于此间,都无可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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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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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 、 ( 明为成就道器而净治弟子身心的方便 ) 分三 |
己一、 (明烦 恼能断 之理由) 分二 |
庚一、正说 |
如对不顺人,爱念不久住;如是知众过,爱念不久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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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明烦恼可断之理由) 分四 |
辛一、烦恼所缘之事不定故能断 |
有者于彼贪,有者于彼嗔, 有者于彼愚,故无可贪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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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生烦恼的因非实有故可断 |
若无有分别,则无有贪等, 智者谁执著,真义谓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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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破许烦恼不能断的能立 |
任谁与他人,都无同系缚, 若与他同系,分离则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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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与现见有许多未断烦恼者并不相违 |
薄福于此法,都不生疑惑, 若谁略生疑,亦能坏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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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广说断烦恼之方法 ) 分四 |
庚一、(教诲必须现证空性的意义) 分五 |
辛一、教诲应当敬重实际之理 |
能仁说何法,增长至解脱, 若谁不重彼,显然非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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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示得解脱必须现证空性 |
非不空观空,谓我得涅槃, 如来说邪见,不能得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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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示从流转趣入还灭的方便 |
何经说世间,彼即说流转; 何经说胜义,彼即说还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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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示于空性远离怖畏 |
若汝生怖畏,皆非有何为, 若实有所作,此法非能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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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示应断特别贪著自宗 |
若汝贪自品,不喜他品者, 不能趣涅槃,二行不寂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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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教诲希求解脱) 分七 |
辛一、精进则容易得解脱 |
无作得涅槃,有作招后有, 涅槃无碍念,易得余非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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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若不修习厌离生死即不能得解脱 |
谁不厌三有,彼岂敬寂灭, 如于自家室,难出此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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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生死过患极大故应勤修解脱 |
有为苦所逼,现见求自死, 时彼愚痴故,不能趣胜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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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不应最初开示实相义 |
为下根说施,为中根说戒, 为上说寂灭,常应修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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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如何为引导之次第 |
先遮遣非福,中应遣除我, 后遮一切见,知此为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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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六、诸法究竟本体无别故易证一切法实相 |
说一法见者,即一切见者, 以一法空性,即一切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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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七、因此经说须修福德资粮并不相违 |
为乐善趣者,如来说爱法, 为求解脱者,呵彼况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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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引导趣入空性的次第)分五 |
辛一、对非法器不应说空性 |
求福者随时,非皆说空性, 良药不对症,岂非反成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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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通达空性的方便 |
如对蔑戾车,余言不能摄, 世间未通达,不能摄世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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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须从多方面开示空性 |
有无及二俱,亦说二俱非, 由病增上故,宁非皆成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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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教诲于通达空性应起精进 |
真见得胜位,略见生善趣, 智者常发心,思维内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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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如是修习能得涅槃)分二 |
壬一、正说 |
今生知真性,设未得涅槃, 后生无功用,定得如是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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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虽修习空性但尚未解脱之因由 |
如想所作事,成者极稀少, 此非无涅槃,诸行解脱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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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教诲烦恼决定能断 |
闻说身无德,贪爱不久住,此道岂不能,永尽一切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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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明后有结生无始有终之喻 |
如见种有终,然彼非有始,如是因不具,故生亦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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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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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一 、 ( 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 ) 分三 |
己一、(总破有为法常)分二 |
庚一、正破 |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
|||||||||
庚二、破彼所答 |
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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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别破有为法常 ) 分五 |
庚一、(破补特伽罗我) 分二 |
辛一、正破 |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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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彼所答 |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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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破三无为实有) 分二 |
辛一、总破三无为实有 |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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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别破虚空遍常 |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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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破时是常) 分五 |
辛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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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示彼理由 |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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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变异与常相违 |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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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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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从常生无常相违 |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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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 、 ( 破极微是常 ) 分三 |
辛一、 (破极微常) 分三 |
壬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 |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
|||||||||
壬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分二 |
癸一、正说 |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
||||||||||
癸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
|||||||||||
壬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分二 |
癸一、正破 |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
||||||||||
癸二、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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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 分二 |
壬一、正破 |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
||||||||||
壬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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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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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五、 (破 解脱 实有) 分二 |
辛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 |
壬一、灭谛非实有 |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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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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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 分三 |
壬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
||||||||||
壬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 |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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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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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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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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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一 、 ( 破我 ) 分三 |
庚一 、 ( 别破我 ) 分四 |
辛一 、 ( 破胜论师所计的我 ) 分二 |
壬一、 (破 我体) 分三 |
癸一、正破 |
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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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彼答难 |
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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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
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 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
|||||||||
壬二 、 ( 破能立因 ) 分三 |
癸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
||||||||
癸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 |
子一、正破 |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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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示常我有违害 |
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 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
|||||||||
癸三、(破常我的能立) 分三 |
子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
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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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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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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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分三 |
壬一、不应许我思是常 |
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 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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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
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 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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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
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 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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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分二 |
壬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 |
思如意量小,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则不见于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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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许我是常遍 |
我德若周遍,何为他不受, 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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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分三 |
壬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
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 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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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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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
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 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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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总破我) 分四 |
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
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智者达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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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
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 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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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 |
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 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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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
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 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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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分四 |
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
若无常即断,今何有草等, 此理若真实,应皆无愚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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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 |
设有所执我,现见色等行, 唯从他缘生,从他缘住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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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 |
如缘成芽等,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皆无常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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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
以法从缘生,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故体亦非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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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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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破时实有 ) 分二 |
庚一 、 ( 破时体实有 ) 分三 |
辛一 、 ( 破过去未来实有 ) 分三 |
壬一、 (破 未来 实有) 分四 |
癸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
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 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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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彼所答 |
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
||||||||||
癸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
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 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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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
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 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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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过去实有 |
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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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 ( 别破未来 ) 分二 |
癸一 、 ( 破毗婆沙师等所许 ) 分五 |
子一、(观察未来有生无生而破)分二 |
丑一、正破 |
未来若有生,如何非现在; 未来若无生,如何非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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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彼所答 |
若未来无生,坏故非常者, 过去既无坏,如何谓为常。 |
||||||||||
子二、若过现二时实有即应非无常 |
过去与现在,皆不成无常, 除斯二趣外,第三亦非有。 |
||||||||||
子三、示未来法实有则有大过 |
若后生诸行,先已有定性, 说有定性人,应非是邪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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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四、未来实有则有生已再生过 |
若法因缘生,即非先有体, 先有而生者,生已复应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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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五、(破瑜伽师有愿智故现见未来法实 有)分三 |
丑一、正破 |
若见未来有,何不见无法, 既现有未来,应不说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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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未来实有则无需防止新起不善 |
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 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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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无常与生之前而有相违 |
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 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
||||||||||
癸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
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是则无贪有,应亦起贪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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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
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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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破现在实有 |
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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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 ( 破能立 ) 分二 |
辛一、 (破时的因— —有 为法 实有) 分五 |
壬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 |
癸一、正破 |
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 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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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
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 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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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 |
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时; 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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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 |
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 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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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 分三 |
癸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
无常初即劣,住力若强大, 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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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 |
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 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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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无常与有为法同时或不同时则不成立 |
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 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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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
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 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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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
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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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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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 ( 破所见实有 ) 分三 |
庚一 、 ( 世间大部分人不入此空性法的原因 ) 分四 |
辛 一、 (明具足德相的闻者难得) 分三 |
壬一、闻者的德相 |
质直慧求义,说为闻法器,不变说者德,亦非于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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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观察德相不全的过患 |
说有及有因,净与净方便, 世间自不了,过岂在牟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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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三、 (断诤) 分二 |
癸一、 (成立 能仁是 一切智) 分三 |
子一、对于摧毁苦集的空性教义应生欢喜 |
舍诸有涅槃,邪见所共许, 真空破一切,如何彼不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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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除佛正法外其余无有解脱的原因 |
不知舍方便,无由能舍弃, 是故牟尼说,余定无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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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于佛所说的深隐法义生起定解的方便 |
若于佛所说,深事以生疑, 可依无相空,而生决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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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明别者是相似大师 |
观现尚有妄,余义更不知, 诸依彼法行,被诳终无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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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 ( 明真实义极难通达 ) 分五 |
壬一、(怖畏空性的原因)分三 |
癸一、诸求解脱者随外道行的原因 |
智者自涅槃,是能作难作, 愚夫逢善导,而无随趣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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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认识怖畏空性的补特伽罗 |
不知无怖畏,遍知亦复然, 定由少分知,而生于怖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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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愚夫怖畏空性的原因 |
生死顺流法,愚夫常习行, 未曾修逆流,是故生怖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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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观察障他通达空性的过失 |
诸有愚痴人,障他真实见, 无由生善趣,如何证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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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为不失坏真性见即应谨慎 |
宁毁犯尸罗,不损坏正见, 尸罗生善趣,正见得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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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导入真性的次第 |
愚宁起我执,非说无我理,一者向恶趣,胜者趣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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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认识真性) 分二 |
癸一、认识实际 |
空无我妙理,诸佛真境界, 能坏众恶见,涅槃不二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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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劣慧生怖畏的原因 |
愚闻空法名,皆生大怖畏, 岂见大力者,怯弱不生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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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明佛说甚深义非为争论) 分三 |
壬一、佛说空性非为争论但自然能焚烧一切邪说 |
诸佛虽无心,说摧他论法, 而他论自坏,如野火焚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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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明彼能烧毁的原因) 分二 |
癸一、正明 |
诸有悟正法,定不乐邪宗, 故我见此法,如同能灭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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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诸圣者不生怖畏的原因 |
若知佛所说,真空无我理, 有亦无所欣,无亦无所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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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对误入歧途者应生悲愍 |
见诸外道众,为多无义因, 乐正法有情,谁不深悲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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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明自他教的粗 细)分二 |
壬一、总明劣慧者敬重其他教法不敬重佛法的原因 |
婆罗门离系,如来三所宗, 耳眼意能知,故佛法深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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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别释) 分三 |
癸一、希求解脱者不应修习邪宗 |
婆罗门所宗,多令行诳诈; 离系外道法,多分顺愚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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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劣根于彼宗起恭敬的原因 |
恭敬婆罗门,为诵诸明故; 愍念离系者,为自苦其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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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彼等宗非正法的原因 |
如苦业所感,不成为正法, 如是生非法,是世异熟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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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略示善说)分二 |
辛一、正示 |
如来所说法,略言唯二种,不害生人天,观空证涅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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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外道不敬信佛法的原因 |
世人耽自宗,如爱本生地, 于能灭彼因,如何能生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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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教诲求解脱者须求善说 |
有智求胜德,亦爱他真理,日轮于地上,有目皆共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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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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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 、 ( 破根境实有 ) 分二 |
庚一 、 ( 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 ) 分三 |
辛一 、 ( 破所取的根境实有 ) 分二 |
壬一 、 ( 总破 ) 分二 |
癸一 、 ( 正破 ) 分五 |
子一、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 |
若见瓶色时,非能见一切, 见真者谁说,瓶为可现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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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
诸有胜慧人,随前所说义, 于香味及触,一切类应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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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
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 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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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 |
即唯于瓶色,亦非现见性, 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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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
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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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示其余理 |
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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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 ( 别破 ) 分二 |
癸一 、 ( 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 ) 分二 |
子一 、 ( 破所见实有 ) 分二 |
丑 一、 (破境实有) 分二 |
寅一、(破内部)分三 |
卯一、观察显色形色一异而破 |
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 即显取显色,何故不由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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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观察四大种而破 |
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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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明彼所许有违害 |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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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破外部 |
由所见生故,此瓶无少德, 故如所见生,其有性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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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 ( 破有境实有 ) 分五 |
寅一、破眼能见色有自性 |
眼等皆大造,何眼见非余, 故业果难思,牟尼真实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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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破识是作者 |
智缘未有故,智非在见先, 居后智唐捐,同时见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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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破 眼是 作者) 分三 |
卯一、眼有见色的功能则有大过 |
眼若行至境,色远见应迟, 何不亦分明,照极远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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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见色后为见行法则无用 |
若见色眼行,其行则无德, 或名所欲见,言定则成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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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见色则眼应见一切境 |
若不往而观,应见一切色, 眼既无行动,无碍亦无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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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眼应观待自身为能见 |
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 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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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五、破三缘和合是能见色者 |
眼中无有识,识中也无见, 色中二俱无,彼何能见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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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 所闻 实有) 分三 |
丑一、观察声音是否能说者而破 |
若声说而行,何不成说者; 若不说而行,何缘生彼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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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观察与声相合是否取境而破 |
若至耳取声,声初由何取; 声非单独至,如何能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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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明不取声初分的违害 |
乃至未闻声,应非是声性; 无声后成声,此定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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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意识取境有自性 |
心若离诸根,去亦应无用, 设如是命者,应常无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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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能取的有境(心心所) 实有)分二 |
壬一、明想蕴的相 |
令心妄取尘,依先见如焰, 妄立诸法义,是想蕴应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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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想蕴实有 |
眼色等为缘,如幻生诸识, 若执为实有,幻喻不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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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稀有的原因 |
世间诸所有,无不皆稀有, 根境理同然,智者何惊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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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 |
诸法如火轮,变化梦幻事,水月彗星响,阳焰及浮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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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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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 、 ( 破边执 ) 分四 |
庚一 、 ( 成立诸法自性空 ) 分二 |
辛一、略示 |
若有任何法,都不依他成,可说为实有,然彼皆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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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 ( 广释 ) 分四 |
壬一 、 ( 观察四边破积聚 ( 总体 ) 实有 ) 分二 |
癸一、略示 |
非一色即瓶,非异瓶具色,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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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 ( 广释 ) 分二 |
子一、 (破 他部) 分二 |
丑一、 (破 能相) 分二 |
寅一、破实总是异体的所依 |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非尔是则同,何不异于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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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破德是异体的所依)分二 |
卯一、正破 |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此具非相等,由此亦非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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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许异德不依德有相违 |
如色遍于实,色实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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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所相 |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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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 ( 破内部 ) 分二 |
丑一 、 ( 广破一聚实有 ) 分五 |
寅一、观察一异而破 |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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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破诸支分互相和合一聚是实有)分二 |
卯一、正破 |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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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破彼所答 |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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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示破一聚(合) 实有之其他理由)分二 |
卯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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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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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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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五、破由观待自支分故瓶从实有因而 生 |
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 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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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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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有聚 (支分) 实有) 分四 |
癸一、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也应然,离风等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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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大种实有 |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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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彼所答 |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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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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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分二 |
癸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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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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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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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妄执诸法为常为实有的错乱因 |
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 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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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略示成立无实有之理 |
若有从缘生,彼即无自在,此皆无自在,是故我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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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明通达无实有的所为) 分二 |
辛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 |
诸法若无果,皆无有和合, 为果而和合,圣见彼无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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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
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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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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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 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 ) 分二 |
己一 、 ( 广立缘起无自性生如幻之理 ) 分三 |
庚一 、 ( 别破生有自性 ) 分二 |
辛一 、 ( 广释 ) 分五 |
壬一、 (观察 有生无 生而破) 分四 |
癸一、破有生无生的因 |
最后无而生,既无何能生; 有则本来生,故有岂能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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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成立破因中有生无生的理趣 |
果若能违因,先无不应理, 果立因无用,先有亦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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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观察生时而破 |
此时非有生,彼时亦无生, 此彼时无生,何时当有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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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观察自体他体而破 |
如生于自性,生义既为无, 于他性亦然,生义何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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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观察初中后三而破 |
初中后三位,生前定不成, 二二既为无,一一如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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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观察自他而破 |
非离于他性,唯从自性生,故从自他俱,其生定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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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观察次第及同时而破)分二 |
癸一、正破 |
前后及同时,二俱不可说, 是故生与瓶,同时生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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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由自性生的能立 |
若前生故者,前生不成旧, 若谓后生者,后生亦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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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五、观察三时而破 |
如现在诸法,不从现世起,非从未来生,亦非从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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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略示破所生果 |
生既无所来,灭亦无所往,如是则三有,如何非如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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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总 破生 住灭 三有 自性) 分四 |
辛一、观察次第同时破三相有自性 |
生住灭三相,同时有不成, 前后亦为无,如何当有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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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出相无穷过而破 |
若生等诸相,复有一切相,故灭应如生,住亦应如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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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观察一异而破 |
所相异能相,何为体非常,或者彼四法,皆无有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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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观察自性有无而破)分二 |
壬一、破由能生因实有故所生等实有 |
有不生有法,有不生无法; 无不生有法,无不生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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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生等有体无体都非实有 |
有不成有法,有不成无法, 无不成有法,无不成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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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 ( 破正生时由有自性生 ) 分三 |
辛一、总破 |
生时谓半生,故生时不生,或则应一切,皆成为生时。 |
||||||||
辛二 、 ( 广释 ) 分四 |
壬一、观察生时义而破 |
作为生时体,则不成生时,不作生时体,亦不成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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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许过去未来之间住的法为正生时 |
若二时中间,无无中间者, 则无有生时,彼有中间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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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破许已生之先的法为正生时)分二 |
癸一、牒计 |
由于生时灭,乃有生时生, 是故应可见,有余生时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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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计 |
若至已生位,理必无生时, 已生有生时,云何从彼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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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破许 未生为 正生时) 分三 |
癸一、正破 |
未至已生位,若立为生时,何不谓无瓶,未生无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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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彼断过 |
生时体未圆,异于未生位, 是亦异已生,故应未生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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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若生时由自体生则须许未生为生 |
若说言生时,先无后乃有, 此亦未生生,未生何能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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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略义 |
体圆说名有,未作说为无,若尚无生时,说何为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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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总破有自性 |
若时离其因,无别所成果,尔时生与灭,理皆不可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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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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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 、 ( 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 ) 分二 |
戊一、略明造论的所为 |
由少因缘故,疑空为不空,依前诸品中,理教应重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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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 ( 断除敌论余诤 ) 分八 |
己 一、 (遣除破空性的 理) 分三 |
庚一、(空性宗不能破) 分二 |
辛一、正明 |
能所说若有,空性则为无,诸法假缘成,故三事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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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以相同义而破 |
若唯说空过,不空义即成, 不空过已明,空义应先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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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不空宗不能成 立)分二 |
辛一、正明 |
诸欲坏他宗,必应成己义,何乐谈他失,而无立己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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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彼断过 |
若观察即无,彼不成为宗, 则一性等三,亦皆非宗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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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用余理破) 分二 |
辛一、以现见因破实有空不合理 |
许瓶为现见,空因非有能, 余宗所说因,此无余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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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由成立空性而成立实有宗即不合理 |
既无有不空,空复从何起, 如无所治品,能治云何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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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 ( 破落边宗之实执 ) 分二 |
庚一 、 ( 正破 ) 分三 |
辛一、破无宗成宗 |
若许有宗者,无宗即成宗,无宗若非有,有宗应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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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法体实有之能立)分三 |
壬一、以法差别实有不能成立实有 |
若诸法皆空,如何火名暖, 暖火亦非有,如前已俱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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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以破四边正理而破 |
若谓法实有,遮彼说为空, 若四边皆真,不见舍弃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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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不见有微尘许实有 |
乃至极微体,都无如何生, 佛亦未许无,故彼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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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明离一切边相同)分二 |
壬一、正明 |
若真离有无,何缘言俗有, 汝本宗亦尔,致难复何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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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对任何法也不应许有实无实之差别 |
诸法无体性,不应有差别, 诸物上共见,彼即无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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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破救) 分二 |
辛一、不许谛实空者无由建立自宗 |
无故于他宗,不能答难者, 他因破自宗,何故不自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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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责难谛实空之宗终不可得 |
说破因易得,是世俗虚言, 汝何缘不能,遮破真空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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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有无二者是否实有其理相同)分三 |
庚一、实有空与实有两种名言成不成立相同 |
有名诠法有,谓法实非无, 无名表法无,法实应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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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唯以假名实有其义不成 |
由名解法有,遂谓法非无, 因名知法无,应信法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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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世间安立实有之名若是实有则世俗中有非胜义中有 |
若由世间说,皆世间有者, 诸法有自性,何成世间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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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破成立毕竟无宗)分二 |
庚一、破由遮诸法实有即成立毕竟无 |
谤诸法为无,可堕于无见, 唯蠲诸妄执,如何说堕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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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由诸法无实体便执无实体为有自性也不合理 |
由无有性故,无性亦非有, 有性既非有,无性依何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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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破由有空性的因喻则不应成立空)分二 |
庚一、明由有因故即是实有则有大过 |
有因证法空,法空应不立, 宗因无异故,因体实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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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明由有喻故即不能成立空性有大过失 |
谓空喻别有,例诸法非空, 唯有喻应成,内我同乌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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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六、明开示空性的所为 |
若法本性有,见空有何德,虚妄分别缚,证空见能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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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七、明有无二过之执都是颠倒 |
说一有一无,非真也非俗, 是故不能说,此有彼非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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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八、明无有理由能破离边 |
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于中欲兴难,毕竟不能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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