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萨迦班智达根嘎嘉村 造论 蒋阳洛德旺波尊者 释论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释道净 整理 8 稿 qq 973451196 校对 圆兴 觉润 康保成 刘凤霞 丽娜
表 0:总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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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与伦比导师释迦佛,开创事势理轨陈那尊,制服邪说法称论师等,圣境智者成就者前礼。 速疾于无垢刹成佛因,十地相好无杂了分明,自在诠释集量七论意,萨迦文殊怙主前敬礼。 讲解理藏注疏无比拟,热毕桑给酿温雅绒尊,全知至尊罗哦大堪布,受持法藏阿秋前敬礼。 慈定甘露悦众慈庆喜,遍树法幢根嘎嘉村师,蒙受文殊宝剑灌顶者,钦则旺波惠赐吉祥花。 引导吾入此法持三藏,辩才最胜桑给绕吉尊,精通声律因明阿巴雅,麦彭秀列南嘉前敬礼。 决断违属金刚之锐智,周密此理虽非如我者,凭借自力诠注之行境,谨依前辈无谬教典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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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处 所 讲 至 尊 文 殊 菩 萨 ( 之 化 身 ) 萨 迦 班 智 达 所 著 、 有 十 一 品 内 容 的 这 部 《 量 理 宝 藏 论 》 分 三 |
甲 一 ( 入 论 分 支 ) 分 三 |
乙一、为通名言而说论名 |
梵语: 札玛纳耶达讷德 |
藏语: 擦玛热毕得 |
汉语: 量理宝藏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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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为除 违缘而礼 赞)分三 |
丙一、礼赞殊胜本尊 |
顶礼圣者文殊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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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礼赞根本上师 |
具见一切所知之慧眼,具成众生妙善之大悲, 具行无边事业之威力,怙主文殊上师足下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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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礼赞二位理自在 |
妙慧顶佩功德宝珠饰,二谛舌出空性毒蛇声, 智悲目光反方无法忍,智者海严具德龙王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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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三、为使造论究 竟而立誓 |
雪域千万智者之群星,虽启法称教典之莲苞,然至吾慧阳光未普照, 无法明现论意之花蕊。以慧明目如实慎重见,法称论师所许之意趣,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悯,求义他众意乐说此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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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二 ( 真 实 论 义 ) 分 二 |
乙一 (从 总反 体抉 择所 知) 分三 |
丙一(所知境)分二 第一品 观境(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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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能知识)分二 第二品 观识(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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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 (彼 识知 境之 方式) 分四 |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 第三品 观总别(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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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表 4)(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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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分三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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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四(相 属及相违 之证知方 式)分二 |
戊一、总说 |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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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别 说)分二 |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 第六品观相属(表 6)(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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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观察相违)分二 第七品 观相违(表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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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决定 能知量之自 性)分二 |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第八品 观法相(表 8)(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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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抉择 各自事相之 义)分二 |
丁一(现量)分三 第九品 观现量(表 9)(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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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比量) 分二 |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表 10)(4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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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他利比量)分三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表 11)(2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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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 (造 论究 竟之 事宜) 分三 |
乙一(造论之方式)分五 (表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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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此善回向佛果 |
依凭善说启开慧眼已,如实善示所知真如义, 以此善愿得见万法智,而成一切有情之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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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三、 宣说作者尊 名而对论典 起诚信 |
此《量理宝藏论》,乃出生于印度北方雪域,于声明、因明、声律学、 诗学、修饰词、辞藻学名言之一切学问无所不知、具有讲辩著才华、 无误通达《集量论》与因明七论、于教理窍诀获得智慧光芒的释迦比 丘根嘎嘉村吉祥贤,舍弃措辞语调,浅显易懂而诠释,于萨迦寺撰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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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三观察窍诀金刚剑,尽斩不悟邪悟怀疑网,尔后获得坚定之诚信,即是引向解脱道妙车。 唯以俱生慧见难了论,衡量才华微薄依众多,大善知识窍诀之明灯,悬挂心间稍见秘要点。 应成论式机器长旋转,虽能大大有助理解义,然为初学轻易而悟入,扫除自身遗忘之忧书。 此之无余探究阿秋尊,善说名为赐语吉祥论,开显应成论式若涉足,惠赐不被他夺之定解。 诸友今生切莫茫茫然,自慧若未研习诸所知,遍知遥遥犹如虚空际,此说金刚教义铭记心。 愿依勤此善月之光芒,教法证法睡莲笑开颜,驱散众生一切之意暗,获得寂静清凉胜休养。 愿我亦于世世得暇满,承蒙诸善知识所摄受,依断违属锐利金刚语,折服邪说摄受具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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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1 / 20
表 1:丙一(所知境)分二 第一品 观境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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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一 ( 所 知 境 ) 分 二 |
丁一、法相 |
境之法相识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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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二 ( 分 类 ) 分 三 |
戊 一 ( 破 他 宗 ) 分 二 |
己一、宣说对方观点 |
设若声称义共相,无现二者皆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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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释说 破彼观点)分二 |
庚一、有境识应成不错 乱之过 |
则违取彼二识误。若谓境有然如绳,执著为蛇本错乱。执杂境有故未错,由境无故执蛇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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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对境 应成 可见 之过 |
设若二种显现境,除识之外异体有,处可见位之他人,亦应亲睹如瓶等。若谓虽皆为外境,然如不见躯体内,错乱二相恒联己,是故他者不得知。内身非为可见境,是故自己亦不见。若谓与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见境。唯与自心相联故,纵说他者亦不解。若谓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说他知彼。二人所诠义共相,乃互异故无法合。若谓各自人前有,二种心相皆雷同,于同耽著为一体,应用名言故不违。自前呈现乃自境,未曾显现彼非境,是故异体所取境,焉能执著为一体? 若谓虽本是异体,然错乱为一境取。执为一体错乱故,成立彼非所取境。依理观察本无有,多数仍旧耽著境,如以指尖指示时,愚者误谓见虚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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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立自宗 |
所量唯独一自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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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三 ( 遣 诤 ) 分 二 |
己一 (遣 除于 错乱 识无 境之 诤) 分四 |
庚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 |
若谓相违许二境。取境式言自共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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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 同之诤 |
若谓无现同所量。彼无境之必要力, 发等相即识本身,浮现毛发实不成。 若分析彼有实法,存在与否乃共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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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遣除与领受相 违 |
若谓二种无实法,自证间接成立破。二颠倒识无有境,以自证所领受故,彼等即为识自身,无执有故乃错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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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
谓若无非自相境,相违无实成所量。 建立所说所破法,有实无实故无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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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遣 除 于 所 取 境 自 相 之 诤 ) 分 二 |
庚一、辩论 |
个别论师则声明,外所取境智者破, 识所取境此不容,唯一所量亦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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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答 辩 ) 分 二 |
辛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 |
相异宗派各宣称,乃为本性自在天, 主物尘识及缘起,自宗他宗所承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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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阿 阇 黎 所 抉 择 之 观 点 ) 分 二 |
壬一 (抉择 经部观 点)分 二 |
癸一(破 他宗)分 二 |
子一、破有部 宗 |
传说阻隔不见故,非识有依根能见。 乃无情故非能见,同时之中无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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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与之 同类雪域派 |
雪域派说境与识,同时即为所能取。 时间同故无相属,无因有识诚相违。 谓前刹那境为因,同时乃是所取境。 由境已生故识成,同时之境无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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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立自宗 |
由对境根及作意,所产生者乃为识。 食等虽是生子因,似父母相境亦尔, 是故对境有二果,心识亦许为二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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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抉 择 唯 识 观 点 ) 分 三 |
癸一 (破他 宗)分 二 |
子一、破有部经部 |
远离一及众多故,外境无有相亦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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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世间共称 |
依于世俗世共称,则与量立成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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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立自 宗 |
明知俱缘因证成,俱缘不允是他体,若为他体因不容,如现二月蓝识同。他遮余边能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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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癸) 三 (遣 诤) 分二 |
丑(子)一、遣除与 微尘相同之诤 |
谓心相续同有支,刹那犹如微尘分, 由是三刹那性故,远离一体及多体。 由是三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显然已失三本性。 粗尘同时环绕故,居中微尘成有分, 三时顿时不生故,现在刹那乃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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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子)二、观察有 无相而遣除非理 |
现外境乃识本身,此者显现外无有, 习气坚固不坚固,能立真实与虚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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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义的总结偈 |
乃至承认有外境,期间因称所取。如若所知纳入内,境及有境别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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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丙二(能知识)分二 第二品 观识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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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二 ( 能 知 识 ) 分 二 |
丁一、法相及分类 |
识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种,由识而言一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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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二 ( 抉 择 此 等 之 义 ) 分 二 |
戊一、量之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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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二 ( 非 量 之 识 ) 分 二 |
己 一 ( 破 他 宗 ) 分 二 |
庚一、宣说对方观点 |
现而不定伺察意,已决颠倒犹豫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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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破 彼 观 点 ) 分 三 |
辛 一 ( 破 伺 察 意 自 体 ) 分 二 |
壬 一 ( 总 破 ) 分 三 |
癸一、观察则不合理 |
伺察意终不待因,唯是立宗成犹豫, 若观待因不超越,真因或三相似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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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发太 过 |
二具理由伺察意,若不摄三似因中,则成第四相似因。伺察意若非似因,则已出现第三量。若实决定仍非量,比量亦应成非量。若定仍未断增益,则非能害与所害。若谓虽然无决定,真假犹豫三不违。 无决定失伺察意,成二则难立犹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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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以同 等理而破 |
或如真实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许则失真伺察意。非尔前者亦同非,模棱两可成犹豫,设若容有坏定数。若是倒识伺察意,亦应成量同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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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别 破) 分三 |
癸一、破无理由(的) 伺察意 |
设若无因伺察意,真实一切成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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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颠倒理由(的) 伺察意 |
若是倒因伺察意,则与意趣成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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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破依教之识为 伺察意 |
知自他宗教典识,归四识非伺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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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 |
设若现而不定识,非为真实之正量, 一切现量成非量,现量决定已遮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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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破 已决 识乃 不悟 识以 外非 量 识) 分二 |
壬一、总破 |
已决识若以理究,则已成为不悟识, 颠倒识或正量识,此外他识不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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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别 破 ) 分 二 |
癸 一 ( 真 破 ) 分 二 |
子一、破相违法为同体 |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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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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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遣 诤 |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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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立 自 宗 ) 分 三 |
庚一、非量总法相 |
不欺不成即非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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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数目之分摄 |
不悟颠倒犹豫识,三种正量之违品, 乃以缘取方式分,本体而摄即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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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各自 安立 |
不执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识有三类,尚未入境未圆满,虽已圆满然未得。执彼即有非彼害,乃颠倒识分为二,分别以及无分别,彼一一分共五类。执彼复有非彼者,乃犹豫相分二类,现前犹豫及隐蔽,均衡偏重而执取。正量之识虽有二,然归唯一自证量,非量之识虽有三,然除不悟实无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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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 第三品 观总别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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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一 ( 总 及 别 之 证 知 方 式 ) 分 二 |
戊一、总说境及有 境之安立 |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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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二 ( 分 析 总 别 证 知 之 差 别 ) 分 三 |
己一、法相 |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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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分类 |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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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三 ( 择 义 ) 分 三 |
庚 一 ( 破 他 宗 ) 分 二 |
辛一(破实体异体)分二 |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
有称总别是异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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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彼观点 |
异体可见不得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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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破 实 体 一 体 ) 分 三 |
壬一(破 一总与多 别一体) 分二 |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
有说总别乃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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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彼 观点) 分三 |
子一、可现不可得 |
纵一实体然非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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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加以观察 |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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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发太过 |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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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多总 与多别一体) 分二 |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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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彼观点 |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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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破 同类之 总)分二 |
癸一(破外境 相同之总) 分二 |
子一、宣说 对方观点 |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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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彼 观点 |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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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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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立自宗 |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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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遣诤(除 诤论) |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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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总 2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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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二 ( 显 现 及 遣 余 之 证 知 方 式 ) 分 二 |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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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二 ( 决 定 各 自 之 自 性 ) 分 二 |
己 一 ( 显 现 ) 分 三 |
庚一、境之实相 |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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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识缘取方式 |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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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三 ( 识 境 一 致 ) 分 二 |
辛一、如何一致 |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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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建 立 现 量 非 决 定 ) 分 三 |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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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遣 除彼 不合 理之 说) 分二 |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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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宣说 若决定 则违现 量)分 三 |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 反体是分别念 |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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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以定解断绝增 益之理 |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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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说明此为阿阇 黎之意趣 |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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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分别 不取显现境 之理)分三 |
癸一、若显现则破立应 成顿时 |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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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称 皆为异名 |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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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若以反体辨别则 成遣余 |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自认显现乃错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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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遣 余 ) 分 三 |
庚一、真实遣余 |
否直接违而缘取,许为遣余之有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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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决 定 自 性 ) 分 二 |
辛 一 ( 安 立 ) 分 二 |
壬一、总说 |
假立故遣无实境,颠倒取境即自相。 于自相之一异体,遣余缘取共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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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别 说 ) 分 二 |
癸一(他体 执为一体) 分三 |
子一、增益之缘由 |
作用法相同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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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识执著方式 |
由习气力误为一。 若谓原本同异体,果识一异实相违。 犹如心识及药物,虽是相异有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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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其必要 |
破立一切异体事,同时同地即了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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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一体 执为他体) 分三 |
子一、增益之缘由 (理) |
遣余不同之行境,一体可分异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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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识执著方式 |
如词分别缘取式,外境耽著为异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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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其必要 |
未了一体为一体,为令其知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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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细 分 ) 分 三 |
壬一、真实分类 |
依于执著有与无,遣余即有二分类。 凭名分别之差异,有无遣余亦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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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破 外境有遣 余)分二 |
癸一、真实宣说 |
遣余乃识缘取式,无情外境无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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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彼 之理由) 分二 |
子一、遣余应 成显现 |
境遣余即自相故,成显现境失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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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显现亦 相同 |
显现亦同境中有,若许盲人当灭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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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各 自之 安立) 分二 |
癸一(有 实名言遣 余及有实 心识遣余 合一而 说)分二 |
子一、法相 |
有实遣余除无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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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分 类) 分二 |
丑一、总 说 |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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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别说) 分二 |
寅一、现前 遣余 |
显现自身之法相, 尽其所有决定识, 名言分别作剖析, 故遣余成反体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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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 第四品 观建立遣余(总 2 表)
丁 二 ( 显 现 及 遣 余 之 证 知 方 式 ) 分 二 |
戊 二 ( 决 定 各 自 之 自 性 ) 分 二 |
己 二 ( 遣 余 ) 分 三 |
庚 二 ( 决 定 自 性 ) 分 二 |
辛 二 ( 细 分 ) 分 三 |
壬 三 ( 各 自 之 安 立 ) 分 二 |
癸一 分二 |
子二 (分类) 分二 |
丑二 (别 说) 分二 |
寅二、 隐蔽遣 余 |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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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无 实名 言遣 余与 (无 实) 心识 遣余 合一 而 说) 分三 |
子一、法相 |
无实遣余除有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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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分类 |
由有或无所破言,遣余亦可分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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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三 ( 无 实 法 非 显 现 境 ) 分 二 |
丑一、真实合理性 |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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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遣除彼不合 理之说) 分四 |
寅一、遣除等同有 实法 |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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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遣除与量相 违 |
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凭依显现为彼力,彼对境得成立有。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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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遣除与世间 共称相违 若谓设使无虚空, 则违世间及论典。 |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 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 庄严孔隙之虚空,非为虚空之能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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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遣除与教相 违 谓若无为法皆无, 则与说常相违背。 |
外道以及声闻宗,此二常派许恒有, 法称则于遮无常,安立恒常之名言。 根识如哑具明目,分别似盲善言语, 自证诸根齐全者,充当彼二之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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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三 ( 遣 除 诤 论 ) 分 五 |
辛一、遣除若无共相则 立名不可能之诤 |
若谓无有共相故,彼名应成无因者。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宣称若尔则言说,法与有法成无义。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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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遣除 若是遣 余则成 相互依 存之 诤) 分二 |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
除直接违遣余词,彼即相互依存故, 一者不成终无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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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 彼观 点) 分二 |
癸一、 以同等 理而破 |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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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真实回 答 |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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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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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遣除 若观察 遣余成 立有实 与否则 非理之 诤)分 二 |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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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回 答) 分二 |
癸一、 破其他 答辩 |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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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自宗答 辩 |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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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遣除若遣余无共 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分别识前乃同体,非取自相根行境。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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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6 / 20
表 5: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分三 第五品 观所诠能诠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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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三 ( 所 诠 及 能 诠 之 证 知 方 式 ) 分 三 |
戊 一 ( 破 他 宗 ) 分 二 |
己一 (破 许自 相为 所诠) 分二 |
庚 一、 破许 境自 相为 所诠 |
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自相分开而确定,无边无法立名称, 纵是运用名言时,亦难获得初自相。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 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 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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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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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破 许共 相为 所 诠) 分二 |
庚一、 破许 种类 共相 为所 诠 |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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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许 名言 义共 相为 所诠 |
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 犹如诠说瓶子中,不能了知无关牛。若谓虽然无关联,相同错乱而取境。 相同致误则时境,偶尔错乱非皆误。此乃恒时错乱故,非由相同致错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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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立 自宗) 分三 |
己一、法相 |
由名所知与能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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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分类 |
由讲用者之差异,各各有二共有四, 讲时分析而精通,入时误为一体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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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抉择 彼义)分三 |
庚一、建立名言共相真实所诠无 有 |
外境与识为自相,二种共相乃无实, 此等四者非所诠,故胜义中无所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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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无事而错乱命名之理 |
分别本性即错乱,浮现名言义共相, 于彼耽著为外境,彼即假立名所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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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错乱应用而得照了境之合 理性 |
迷乱习气熏染故,命名之时混合立, 名言时亦如是知,故虽错乱亦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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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三 ( 除 诤 论 ) 分 五 |
己一、遣与许真实共相为所诠相 同之诤 |
谓名义若未遮他,则成有实为所诠。胜义之中虽不遣,显现遮遣乃迷乱。不许共相为迷乱,是故岂能同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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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遣与许识自相为所诠相同 之诤 |
若谓诠说分别像,则成心识为所诠。自相反体非所诠,错乱假立乃无实,是故为令世人入,于分别像立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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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遣与许不相应行为所诠相 同之诤 |
谓若遣余总立名,则与不相应行同。义共相若成实体,汝真实然为无实,是故知无遣余境,则无所诠与能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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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遣若无所诠则成灭绝名言之诤 |
谓无所诠错乱妄,是故毁坏诸名言。 以错乱式取自相,是故名言实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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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五、遣许错 乱之关联不 需要之诤 |
借助术语知关联,错乱关联无所需。自相以及义共相,二者误解为一体, 纵于此三立名称,然无错乱无真名。于此自相及共相,误为一体令趋入, 命名老人立名称,依此错乱取外境。名言真实所诠无,耽著所诠乃自相, 误为相属而实行,取境士夫不受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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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7 / 20
表 6-1:己一(观察相属)分三 第六品 观相属(总 2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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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一 ( 观 察 相 属 ) 分 三 |
庚 一 ( 破 境 之 相 属 ) 分 二 |
辛一、总破 |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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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别 破 ) 分 三 |
壬一 破同性 相属于 外境上 成立 |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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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 彼生 相属 于外 境上 成 立) 分二 |
癸一 (破 因果 实体 相属) 分三 |
子一(破因果 次第相属)分 二 |
丑一、前后相属 不合理 |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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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中间连结 相属不合理 |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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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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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破因果 观待相属) 分二 |
丑一、破饶益 相属 |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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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无则 不生相属 |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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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破种类相属 |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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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破 其余相属 |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有谓依他知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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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建 立心 前相 属) 分二 |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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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遣 除于彼之 诤论) 分二 |
壬一、遣除连结 同性之诤 |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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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遣除连结 彼生之诤 |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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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宣说 建立相 属之 量)分 三 |
辛一 (建 立法 相)分 二 |
壬一 (能立 同性相 属)分 二 |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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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证成义 理相属)分二 |
子一、运 用因 |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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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8 / 20
表 6-2:己一(观察相属)分三 第六品 观相属(总 2 表)
己 一 ( 观 察 相 属 ) 分 三 |
庚 三 ( 宣 说 建 立 相 属 之 量 ) 分 三 |
辛 一 ( 建 立 法 相 ) 分 二 |
壬 一 ( 能 立 同 性 相 属 ) 分 二 |
癸 二 ( 证 成 义 理 相 属 ) 分 二 |
子 二 ( 遣 除 彼 不 定 ) 分 三 |
丑 一 ( 无 观 待 因 ) 分 二 |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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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 遣 诤 ) 分 三 |
卯一、 遣此因 不成之 过 |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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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遣此因 不定之 过 |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谓所作亦观待时。若观待时所作变,则成毁灭无观待,不变如前无损住。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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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遣太过 |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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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二 ( 有 害 因 ) 分 二 |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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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 破 彼 观 点 ) 分 二 |
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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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二 ( 以 因 建 立 ) 分 二 |
辰一、运用因 |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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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二 ( 认 识 论 式 之 义 ) 分 三 |
巳一、论式之义 |
有法常有之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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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所立 |
遮有实即所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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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三 ( 因 ) 分 二 |
午 一 ( 宗 法 ) 分 二 |
未一 (破他 宗)分 二 |
申一、破以现量 成立 |
谓宗法以现量成。 缘取所破无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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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二、破以唯一 自证成立 |
有谓唯一分别受。 邪分别皆不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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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二、立 自宗 |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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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二、建立周 遍 |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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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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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能 立彼 生相 属) 分三 |
癸一、破他宗 |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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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立自宗)分二 |
子一、法相 |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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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确定 |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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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除诤论 |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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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认识事相 |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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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确 定此等 之方式) 分二 |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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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兼收并蓄之自 宗 |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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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9 / 20
表 7:己二(观察相违)分二 第七品 观相违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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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观 察 相 违 ) 分 二 |
庚一、相违之总法相 |
何法能害于某法,此即彼者之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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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事 相 之 详 细 分 类 ) 分 二 |
辛一、总说 |
违品有实不并存,无实互绝之相违,观待对境之差异,而承许有此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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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别 说 ) 分 二 |
壬 一 ( 不 并 存 相 违 ) 分 四 |
癸一(法相)分二 |
子一、破他宗 |
许不并存能所害,若经分析非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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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立自宗 |
是故所害与能害,犹如因果为异体, 令其所害无能力,此因即称能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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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相 违存 在之 境) 分二 |
子一、认识相违 |
诸不并存相违者,有实法涉能所害, 彼乃相续非刹那,即是所生能生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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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遣 于彼 之 诤) 分二 |
丑一、遣除观察对境则非理 之诤 |
谓刹那若不相违,相续不成违非理。 由从前前刹那中,前所未有后后生, 于彼增益为相续,能遣除之无过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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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遣除 观察实 体则非 理之 诤)分 二 |
寅一、宣说对方观 点 |
谓违微尘若并存,则已相违不并存, 不并存则毁一者,由此因果成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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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答 辩) 分二 |
卯一、破 他宗答复 |
有者承许已隐晦,有者则许遇而转, 个别承许无接触,此等常派皆错谬。 设若并存失相违,若转则违许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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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说自宗答辩 |
是故微尘生微尘, 令无力故不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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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三 ( 灭 除 所 害 之 时 ) 分 三 |
子一、破他宗 |
有谓三成事刹那,有说长久相共存。 长期共处不并存,此一相违实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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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立自宗 |
接触令无能力生,三刹那境违品灭, 生起决定令增益,不复生即识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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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三 ( 除 诤 论 ) 分 二 |
丑一 (遣 于外 境相 违之 诤) 分二 |
寅一、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 理之诤 |
谓一刹那若无分,则粗相续皆成无, 如若有分成无尽,故三刹那难消失。 刹那原本无部分,相续亦唯刹那生, 微尘刹那不同故,于三刹那灭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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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 理之诤 |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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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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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四(确定相违 之量)分三 |
子一、破外境相违 |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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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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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遣除诤论 |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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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互 绝 相 违 ) 分 二 |
癸一 (宣 说他 宗非 理) 分二 |
子一、宣说对方 观点 |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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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 彼观 点) 分三 |
丑一、真实遮破 |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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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遣过之答 |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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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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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安立 合理之 自宗) 分三 |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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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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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宣说 互绝相违) 分二 |
丑一、解释直接相 违与间接相违 |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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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遣除于彼之 诤论 |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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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10 / 20
表 8-1: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第八品 观法相(总 2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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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一 ( 法 相 之 安 立 ) 分 三 |
丁 一 ( 总 说 法 相 、 名 相 、 事 相 之 自 性 ) 分 三 |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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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二 ( 决 定 能 遍 三 法 之 自 性 ) 分 二 |
己一、认识本体 |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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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各 自 之 法 相 ) 分 二 |
庚一、总说 |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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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别 说 ) 分 三 |
辛 一 、 ( 法 相 之 理 由 ) 分 三 |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若尔枝桠亦复然, |
无有枝桠非为树,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名言纵无第二者,
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体故, 名言岂成无穷尽。何时了达名义系, 尔时名言得成立。因及法相此二者, 各有二类总及别,总别以三论式竟, 第四之后无所需。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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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安立需要 之法相 |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许三法皆齐全。 待名相故此非理。乃遣直违义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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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彼 所遣 过失 之详 细分 类) 分三 |
癸一(破 他宗) 分二 |
子一、对方观点 |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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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彼观点 |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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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立自宗 |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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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除诤论 |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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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名 相之 理 由) 分三 |
壬一、破他宗 |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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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立自宗 |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 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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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除诤论 |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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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事相之理由 |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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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三 ( 三 法 各 自 之 安 立 ) 分 三 |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 |
庚一、破他宗 |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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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立自宗 |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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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相属 之方式)分 二 |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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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能确定 相属之量 |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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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与 法相相 属而各 自所诠 之安立) 分二 |
庚一 (如何 诠表之 方式) 分二 |
辛一、论式之分类 |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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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遣除 于彼之诤 论)分三 |
壬一、遣除于 表明是自反 体之诤论 |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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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11 / 20
表 8-2: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第八品 观法相(总 2 表)
丙 一 ( 法 相 之 安 立 ) 分 三 |
丁一 (总说 法相、 名相、 事相之 自性) 分三 |
戊三 (三 法各 自之 安立) 分三 |
己三(与 法相相 属而各 自所诠 之安立) 分二 |
庚一(如何 诠表之方 式)分二 |
辛二(遣 除于彼 之诤论) 分三 |
壬二、遣除于表明 非他反体之诤论 |
谓名相违遮名言, 直违事名无诤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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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举例说明相 违相同论式 |
是故有者显相违, 相同论式亦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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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
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实有假有决定性,名法等量一本体。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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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 (分 别决 定量 之法 相) 分二 |
戊一(认识 法相)分三 |
己一、破他宗 |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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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立自宗 |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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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除诤论 |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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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依此 遣除增益之 理)分二 |
己一、如何决定 |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彼之法相弃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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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遣除诤论 |
有谓未悟骤然中,了悟尚未遣增益。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执著同他无有火,是故许为颠倒识。定解增益此二者,对境本体时间中,观察一体及异体,三种辩论不害此。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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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三 ( 抉 择 法 相 所 表 之 义 ) 分 四 |
戊一 (名 相之 详细 分 类) 分四 |
己一(分类之根 本)分二 |
庚一、破不合理之宗 |
非量真实已遮破,真实分说即错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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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立合理之宗 |
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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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分类之本体 |
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比量非境与自证,一体故离诤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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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定数 |
所量二故量亦二,除此他数已遮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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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词义 |
名称释词及说词,彼者释说有四类,相违以及不相违,时尔相违时不违。此等名称种类词,诸位智者分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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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 (破 于事 相颠 倒分 别) 分二 |
己一 (破于 现量事 相颠倒 分别) 分三 |
庚一、破本非现 量妄执是现量 |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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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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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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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破 于比量事 相颠倒分 别)分二 |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 量 |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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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 量 |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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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宣说 于事相 上能决 定法相 之量) 分二 |
己一、提问 |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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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回 答) 分三 |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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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立自宗之 回答 |
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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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遣除于彼之诤 |
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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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四(如何进行 破立之理)分二 |
己一、破立之安立 |
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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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依其如 何证境之理) 分三 |
庚一、破他宗 |
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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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立自宗 |
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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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除诤论 |
所谓间接之证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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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1:丁一(现量)分三 第九品 观现量(总 2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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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一 ( 现 量 ) 分 三 |
戊 一 ( 真 现 量 ) 分 三 |
己一(法相)分二 |
庚一、破他宗 |
谓领受断增益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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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宣说自宗合理性 |
现量不误离分别,分别名言义执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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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名相之分类 |
不错乱彼有四种,由从对境及所依,补特伽罗现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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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三 ( 事 相 各 自 之 义 ) 分 四 |
庚一 (根 现量) 分三 |
辛一、法相 |
分开而立法相误,是故根识不错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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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建立彼)分二 |
壬一、建立由根所生 |
根即取境之能力,随存随灭决定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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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建立离分别不 错乱 |
明现成立无分别,取自相故不错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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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决定名共相 |
根即不共之因故,称谓根识如鼓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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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二 ( 意 现 量 ) 分 三 |
辛一、认识本体 |
对境根识此二者,无间所生即是意, 依之而不错乱识,乃意现量之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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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抉 择自性) 分二 |
壬一、生之方式 |
意现量虽有多种,犹如根识一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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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作为 量之合理性 |
无错乱故是正量,无相续故非决定。从有色根而生根,是故根识具相续,意根中非生意根,是故彼者无相续。轮番以及相续际,二者悉皆有能害。是故根者乃根识,不共之因成意缘。即自证故非他续。由此现量三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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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遣彼诤论 |
缘取他境观待根,是故此中无二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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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自证现量)分二 |
辛一、法相 |
证知自之本体识,即是现量智者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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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遣诤 |
自生前所未有生,自证唯遮无情法, 是故自证及自生,无有相同之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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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四 ( 瑜 伽 现 量 ) 分 三 |
辛一 (认 识自 性) 分三 |
壬一、法相 |
分开安立法相妄。修生无误真现量,所有迷乱似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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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分类 |
三种圣者三现量,有学无学分为五, 彼等有现及无现,各有二类共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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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内 容)分 三 |
癸一、智慧之因 |
善修方便及智慧,互为因缘将成就, 如所尽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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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彼究竟之时 |
三世以及一百劫,三大劫中彼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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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观待方便果之特点 |
方便薄弱二解脱,具习气故非本师, 修习方便明万法,断习气故即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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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成量 之理)分二 |
壬一、建立现量 |
已决识及决定识,乃分别故非现量, 所有瑜伽之现量,皆现量故成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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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依此量进行取舍之理 |
异生凡夫之正量,由决定性行取舍, 离分别念诸圣者,由等持行经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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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能 立之 量) 分三 |
壬一 (建 立本 体) 分二 |
癸一、建立过去未来 |
不可思议智慧者,彼之智慧无法测, 言词特征若决定,亦能推知前生也。 串习圆满明了彼,遮他边定而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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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建立 所依能 依)分 二 |
子一 (建 立宗 法) 分二 |
丑一、破他 宗 |
于此有谓依所依,识之初始最终二, 以火及灯作比喻,凭借现量可成立。 无尽自证不证实,灯火作喻非应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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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说自宗 合理)分二 |
寅一、建立前 际无始 |
心不观待他因故, 依因前际无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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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丁一(现量)分三 第九品 观现量(总 2 表)
丁 一 ( 现 量 ) 分 三 |
戊 一 ( 真 现 量 ) 分 三 |
己 三 ( 事 相 各 自 之 义 ) 分 四 |
庚 四 ( 瑜 伽 现 量 ) 分 三 |
辛 三 ( 能 立 之 量 ) 分 三 |
壬 一 ( 建 立 本 体 ) 分 二 |
癸 二 ( 建 立 所 依 能 依 ) 分 二 |
子 一 ( 建 立 宗 法 ) 分 二 |
丑 二 ( 说 自 宗 合 理 ) 分 二 |
寅 二 ( 建 立 未 来 无 终 ) 分 二 |
卯 一 ( 建 立 具 有 我 执 之 明 了 无 终 ) 分 二 |
辰一、以因建立 |
因聚齐全无障碍, 依因后际无终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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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二 ( 抉 择 意 义 ) 分 二 |
巳一、破 他宗 |
谓业身心轮回因,为断二者经苦行。 无力无益无需故,尽业灭身非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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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 二 ( 立 自 宗 ) 分 二 |
午一、认清转生轮回之 因 |
生因无明由其中, 亦起烦恼业轮回。 从此处中生他处, 彼之贤劣业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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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二 (分析 彼之对 治)分 二 |
未一、片面压 制 |
慈等与我不相违, 因非能断轮回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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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二、全面根 除 |
无我与我相违故, 现见无我彼即除。 种子虽非有初始, 然为火焚见后际, 如是轮回虽无始, 然见无我成后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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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建立无有我执之光明无终 |
生起明心因已齐, 无障碍故决定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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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建立周遍 |
串习畏等生明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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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建立法相 |
无二取故成无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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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遣 于成 立义 之 诤) 分二 |
癸一、遣断圆满不合理之诤 |
有谓不能不知晓,不稳故无断解脱。 非自性故有方便,及除因故解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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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遣智 圆满不 合理之 诤)分 二 |
子一、遣因修道不合 理之诤 |
谓以跳水熔金喻,成立串习非容许。 观待勤奋不稳固,复生起故不堪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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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遣果遍知不合 理之诤 谓由修习空性悲, 变成彼性虽可能, 然诸所知无有边, 建立遍知实困难。 |
主要之义不欺惑,乃是遍知如众聚。 了达一切必要义,诸智者称一切智。 悉皆云集而听闻,黄牛虽无非过失。 抑或凭借比量者,成立彼为一切智。 纵经劫间有所说,然于镜内顿时现, 如是所知无止境,佛智刹那即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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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似现量)分二 |
己一、法相 |
所有错乱之心识,即承许为似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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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分类 |
彼有分别无分别,无分别亦根与意, 分别有三说六种,为除邪念而分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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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三 (现量 之果) 分二 |
己一(真说) 分三 |
庚一、陈述他说之不同观点 |
见与决定立量果,接触证境许量果, 说彼差别差别法,有许根识为量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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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
所立能立之因果,承许此二为量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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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彼与四种宗派相对应 |
彼者自证量果者,立识宗派多数同。 境证派依各自见,分别安立量果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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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旁述)分二 |
庚一、境证派之观点 |
诸位智者承许说,火之自相为所量, 烟生遣余识即量,证知彼者乃为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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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自证派之观点 |
现火习气精藏中,生起现烟之习气, 是故于士不欺惑,称谓比量智者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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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1:戊一(自利比量)分二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总 4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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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一 ( 自 利 比 量 ) 分 二 |
己一、法相 |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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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抉 择 意 义 ) 分 二 |
庚 一 ( 通 达 之 因 ) 分 二 |
辛 一 ( 认 识 因 之 观 待 事 ) 分 三 |
壬 一 ( 第 一 相 之 观 待 事 宗 法 ) 分 二 |
癸 一 ( 总 体 思 维 比 量 之 语 义 ) 分 二 |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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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如何缘取之语言法 相)分二 |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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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思维实法与假 法)分二 |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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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 思 维 支 分 为 假 法 ) 分 三 |
卯一、立名之缘由 |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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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立 名之 必 要) 分二 |
辰一、法立名 为所立之必要 |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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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 (有 法立 名为 宗法 之必 要) 分二 |
巳一、 真实必 要 |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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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 断除与 未命名 相同之 观点 |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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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假法与实际不 符 |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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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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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同 品 遍 异 品 遍 之 观 待 事 同 品 与 违 品 ) 分 三 |
癸 一 ( 破 他 宗 ) 分 三 |
子一、宣说对方 观点 |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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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二 ( 破 彼 观 点 ) 分 三 |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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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分 开实 体反 体建 立非 理) 分四 |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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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太过 分 |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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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与安立相违 |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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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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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 理 |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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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断除遮破 非理 |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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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立 自 宗) 分三 |
子一(分 析同品异 品)分三 |
丑一、法相 |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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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认识相同对 境 |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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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遣除诤论 |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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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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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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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2:戊一(自利比量)分二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总 4 表)
戊 一 ( 自 利 比 量 ) 分 二 |
己 二 ( 抉 择 意 义 ) 分 二 |
庚 一 ( 通 达 之 因 ) 分 二 |
辛一 (认 识因 之观 待 事) 分三 |
壬二 (同品 遍异品 遍之观 待事同 品与违 品)分 三 |
癸三(除诤 论)分 二 |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 合理之诤 |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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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遣除观察 因与所立则不 合理之诤)分二 |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 答不合理 |
遣破法因之二品, 四种辩论他答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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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自宗之答复 |
无遮名言即无遮, 总反三品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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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安立彼等为观 待事之理由 |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真实任一事不齐, 然识前许观待事。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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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观 待 彼 因 之 分 类 ) 分 三 |
壬 一 ( 真 因 ) 分 三 |
癸一 (法 相)分 二 |
子一(认清 法相)分三 |
丑一、破他宗 |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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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立自宗 |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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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除诤论 |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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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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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事 相)分二 |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 分 |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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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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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三 ( 名 相 之 分 类 ) 分 三 |
子一(如 何辨别之 理)分二 |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 他异门 |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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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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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二 ( 决 定 分 类 之 自 性 ) 分 三 |
丑 一 ( 不 可 得 因 ) 分 三 |
寅一、法相 |
遮破所破具三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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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 分 类 ) 分 二 |
卯一、本体不可得因 |
体不可得有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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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相违可得因)分二 |
相违可得分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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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 (不 并存 相违 可得) 分二 |
巳一、破 他宗不合 理之部分 |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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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
论中虽说多安立, 能灭即是前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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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互绝相违可 得 |
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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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决 定所破因 相属之方 式)分二 |
卯一、说他宗 错误观点 |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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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立无误 自宗观点 |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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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自 性因)分 二 |
寅一、真实宣说 |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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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遣除过失 |
一故不染他体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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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果因)分二 |
寅一、真实宣说 |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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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遣除诤论 |
立异体故无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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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破 于此等相 属颠倒分 别)分二 |
丑一、说对方观点 |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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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彼观点 |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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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3:戊一(自利比量)分二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总 4 表)
戊 一 ( 自 利 比 量 ) 分 二 |
己 二 ( 抉 择 意 义 ) 分 二 |
庚 一 ( 通 达 之 因 ) 分 二 |
辛 二 ( 观 待 彼 因 之 分 类 ) 分 三 |
壬 二 ( 相 似 因 ) 分 二 |
癸一、法相 |
某因三相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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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二 ( 分 类 ) 分 三 |
子一 (不 成因) 分二 |
丑一、法相 |
宗法因无不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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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分类) 分三 |
寅一、外境不成因 |
宗法外境或心前, 即是不住不成立, 论者一或双方前, 不能成立分析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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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心前不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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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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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不定因)分二 |
丑一、法相 |
不定生起犹豫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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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分类)分二 |
寅一、不共不定因 |
非宗法外不成立,不共不定有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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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共同不定因)分二 |
异于宗法俱涉共,分类正余不定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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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正不定因 |
见于二品不断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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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有余不 定因)分二 |
辰一、真正有余不定因 |
真正有余见同品, 而于异品未现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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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
异品中见于同品, 未见相违之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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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三 ( 相 违 因 ) 分 二 |
丑一、法相 |
因成遍反即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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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二 ( 分 类 ) 分 三 |
寅一 (依 事物 而 分) 分二 |
卯一(依 相属而 分为二 类)分二 |
辰一、归为两类之理 |
不得自性因中摄, 是故相违有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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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 抉择果 相违因 |
刚刚勤生无常果。恒常不变故相违。 无常变故不同此,如是无变亦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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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观待论式而 分为三类 |
不可得因立为三,反之相违亦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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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依 所欲说 者而分) 分三 |
卯一、陈述他 宗观点 |
有谓以法及有法,差别而有四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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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宣说自 宗之合理性 |
明说暗说法有法,相违是以欲说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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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遣除于 彼之辩论 |
若谓真因亦相同,作用渺小故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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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宣说承许其余分类 不合理 |
意图所说此二者,同等乃为所立故, 证成利他相违等,此三相违外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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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彼等因之定 数)分二 |
癸一、遮边之定数 |
遮破他边固定性,安立为因定数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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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彼等之功能 |
所立之因有四种,功能亦当有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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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说 明由 因所 证之 所 立) 分三 |
辛一(安立法相)分三 |
壬一、观待否定而说五种法相 |
集量论说具五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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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观待肯定而建立一种 |
理门论中所立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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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遣除于彼之辩论 |
于此不遍及过遍,于因等同无诤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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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认清事相)分二 |
壬一、真实宣说 |
承许所立之事相,分为真假证成妄。 名言共相执自相,即是所立之事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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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遣除诤论 |
此立有实及无实,无有诤论之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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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宣 说有 害宗 法之 相违) 分二 |
壬一 (总安 立)分 三 |
癸一、法相 |
相违成立宗上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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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分摄 |
五类归纳说四种,由对境言比量分,由此相违说四类,现量比量事理量,承许共称乃增益,是故归属比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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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遣除诤论 |
谓如比量则现量,亦当分为二相违。 承许唯一是果因,可说不以现量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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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分别 之自性)分 二 |
癸一、现量相违 |
立宗即与受相悖,即是现量之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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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比量相违) 分三 |
子一、事理相违 |
如若三相事势理, 抵触立宗因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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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广释 开显因明七论灯 偈颂 科判 17 / 20
表 10-4:戊一(自利比量)分二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总 4 表)
戊 一 ( 自 利 比 量 ) 分 二 己 二 ( 抉 择 意 义 ) 分 二 庚 二 ( 说 明 由 因 所 证 之 所 立 ) 分 三 |
辛 三 ( 宣 说 有 害 宗 法 之 相 违 ) 分 二 壬 二 ( 分 别 之 自 性 ) 分 二 癸 二 ( 比 量 相 违 ) 分 三 |
子 二 ( 信 许 相 违 ) 分 三 |
丑一、法相 |
可信之词与立宗,抵触信许之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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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分类 |
彼分承许与自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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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三 ( 分 析 意 义 ) 分 三 |
寅一、真实说明差别 |
余谓圣教与自语。阿阇黎许语差异。 集量论以一比喻,阐示圣教与自语。理门论教另说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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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以圣教之差别而 分说 |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语不害隐蔽事,即是佛语我等教,说为归摄比量内。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则与自语等同故,即承许为能障性。非凡共称教皆量,以量成立即圣教,先许后察愚者举,先察后许智者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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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遣除 于彼之 诤论) 分二 |
卯一、遣除等 同他宗 |
谓违他教亦成彼。贪等非法离贪法,非断见者一致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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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遣除能 障不成所立之 过 |
若谓自语及论义,障碍之中仅生疑,彼乃无咎之所立,故非宗法之过失。此非由依障碍中,生起怀疑成为过,是由彼词不证成,所立安立为过失。立宗表明自意乐,如若相违毁立宗。是故有过之言词,辩论之时招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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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三 ( 共 称 相 违 ) 分 二 |
丑一、法相 |
立宗与世共称悖,即是共称之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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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二 ( 决 定 彼 之 自 性 ) 分 二 |
寅一、略说 |
声论派师所承许,名义直属前已破。 随意所说已证实,是故共称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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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二 ( 广 说 ) 分 三 |
卯一 (第 一种 说法) 分二 |
辰一、破他 宗之观点 |
依有之因能遮破,怀兔即是月亮说。此无比喻凡有者,所有名词可说故,名词之义存在者,可称月亮故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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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说 自宗之 合理性) 分二 |
巳一、可说共称 |
世间使用名词成,承许彼者即共称。 彼于一切所知法,可故共称遍一切。 有称则谓共称词,于未共称违世间。 于诸所知皆适宜,用共称名如烹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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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认清名词已 成共称 |
可共称于事成立,然依名称与说意, 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 依于共称比量证,相违不误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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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第 二种 说 法) 分三 |
辰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 称以外异体对境 |
共称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决定。 依欲说意所命名,诸名无有何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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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破 他宗之 观点)分 二 |
巳一、声论派之因成 为不共因 |
若谓涉及一切故,共称于境不适用, 此说他喻难寻觅,非共同因如所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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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宣说自宗内道 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
乃为讲说共相时,怀兔作为比喻已, 说明遍及诸所知,达哲非树等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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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三、说明阿 阇黎之意趣 |
冰片以及水银等,以月亮名共称他,彼作比喻而证成,具凉光月共同因。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众成,此者乃为事势理,若破共称亦坏汝。是故随欲所命名,显然普及一切法,予以遮破世间害,故违共称即意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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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 (分析 彼等之 意趣) 分二 |
辰一、破 他宗之观 点 |
有者将此分二种,术语名言之共称。若尔名言非此义,法相如是前已遮。谓直耽著之可说,术语共称亦有二。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是故二种之说法,讲成直说耽著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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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说 自宗之观 点 |
前者名已成共称,无比量故不可破,抑或彼无对立方,由此决定故能害。后者说明此共称,比量对境之差别。若知此理则成立,共称相违智密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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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1:戊二(他利比量)分三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总 2 表)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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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二 ( 他 利 比 量 ) 分 三 |
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 |
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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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二 ( 补 特 伽 罗 之 安 立 ) 分 三 |
庚一、各自之法相 |
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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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胜负之安立 |
辩论双方以功过,实施制服及摄受。如是而说有胜负, 非尔无二论中说。妄言谄诳虽制服,不许彼者有胜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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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三 ( 见 证 者 如 何 建 立 之 理 ) 分 二 |
辛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 |
世许夺施制服摄,取舍宗派则承许,正士折服及受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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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分 别 抉 择 负 处 ) 分 二 |
壬一、宣说合理观点 |
负处双方共有四,乃知理者之意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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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二 ( 遮 破 错 误 观 点 ) 分 二 |
癸一、破雪域派观点 |
立论三二共六过,敌论三二亦有六,见证有三皆有一, 雪域派师许十六。若是负处前含摄,非尔非为所制服, 于见证者无负处,竭力而为太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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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二 、 破 足 目 派 观 点 |
坏宗异宗相违宗,舍宗异因及异义,不可解义与无义,缺义重言不至时, 缺减增加不能诵,不知以及不能难,认许他难与避遁,忽视应可责难处, 责难不可责难处,离宗义及相似因,即是足目本师说,二十二种之负处。 于彼具德法称师,说彼部分非负处,若是负处可归二。所谓坏宗之负处, 即是说非能立支。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立宗与因等相违, 若说立宗无所需,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舍宗归属不定中, 第二负处乃无义。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异义立论不定故, 负处敌论非过咎,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无义说非能立支, 此外他者实非有。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具义说三敌论者, 不解绝非立论负。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不至时即序颠倒。 如若解义非负处,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缺减二支之过失, 无立宗等非负处。增说摄于非能立,汝之观点非负处。重言词重非过失, 义重归摄非能立,彼亦论式立为过,长篇故事非为错。不随说若敌论者, 未说立论之诸言,非过需说未宣说,则摄不能难之内。不知义于敌论者, 非为不能难之外。不能难者属不说,能立支抑不说过。避遁真实非负处, 有狡猾归不能难。认许他难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说过。忽视应可责难处, 辩双不能难中摄。责难不可责难处,唯不能难之负处。彼者所谓离宗义, 摄于不说能立支。相似之因为负处。值遇未遇相似因,恒常无说与未生, 果法同法及异法,分别无异与可得,犹豫知义及应成,皆是集量论所说。 观理论谓增与减,言说未言及正理,各喻所立无常作,生过相似似能破, 如是所许二十四,陈那已破法称臵。 未知此等似能破,讲说诸大论典者,多数未了前观点,故乃笼统分开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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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辩 论语 言之 分 类) 分三 |
庚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 |
三种人有六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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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由 必要 而分 类) 分二 |
辛一 (建 立自 宗之 语 言) 分二 |
壬一 (真 论式 之分 类) 分二 |
癸一(运用语言之方式)分三 |
宣示三相真论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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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破 他宗)分 二 |
丑一、破前派 观点 |
五支立宗与应用,结论三者属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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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破雪域 派观点 |
二支亦用第三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设若立宗未言说,语未圆满故需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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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立 自宗)分 二 |
丑一、于愚者 前论证方式 |
愚前应用简与繁,二者先后无差异, 复加末尾结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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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
于智者前唯凭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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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除诤论 |
谓与集量之虚词,分析而说诚相违。 彼乃第三格所摄,是故无有何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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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论式之作用 |
令他生起果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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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2:戊二(他利比量)分三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总 2 表)
戊 二 ( 他 利 比 量 ) 分 三 己 三 ( 辩 论 语 言 之 分 类 ) 分 三 |
庚二 (由 必要 而分 类)分 二 |
辛一(建立自宗 之语言)分二 |
壬二(似论式 之分类)分二 |
癸一、法相 |
运用错误之能立,即似论式之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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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分类 |
义理思路语言分,相似论式亦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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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破斥 他宗之语 言)分二 |
壬一、真能破 |
说过而除邪思维。对境本体用词分,故真能破有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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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似能破 |
似能破过不说过。外道藏地个别师,虽作定数不合理。 即不说过说非过,详细分类不可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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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三 ( 由 论 式 而 分 类 ) 分 二 |
辛一、自续论式 |
自续论式前已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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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二 ( 应 成 论 式 ) 分 二 |
壬 一 ( 应 成 之 安 立 ) 分 三 |
癸一 (破 他宗) 分二 |
子一、宣说对方 观点 |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能遮不能遮遣中, 真似应成各有七。六种与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则招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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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破彼观点 |
自续因亦同等故,因无周遍相违故,似能破定非理故, 应成分四不应理。分二不成属多余,相违似应成减缺, 无因遍成实错谬,是故应成非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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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 二 ( 立 自 宗 ) 分 二 |
子一 (真 应成 因) 分二 |
丑一、法相 |
说承许而立不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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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二 ( 分 类 ) 分 三 |
寅一、引 出能立 之应成 因 |
建立应成具三相,虽非真实证成语,反之则有立法相。 有谓应成法倒转,引出建立之言词。应成语引自续因, 宗法失毁诸论式,应成语引自续义,语言反之非如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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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 |
真应成反不引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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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
当知果自性法相,三不可得不招引。 余真因皆引能立。倒转四种引自类, 招引异类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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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似应成因 |
说许未立不承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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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除诤论 |
谓若承许乃是因,则成容有第四因,承许若不堪当因, 以应成证不合理。于他遍计之假立,以应成证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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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答 复方式) 分二 |
癸一、破不合理 观点 |
雪域诸师如是说,应成答复三方式。相违不定变成一, 若许似因变成二。最终一切相似因,皆摄不成一者中。 若谓不成分二同,抑或相违彼成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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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说合理观 点 |
是故智者应成答,以四方式而答复,以答不能颠覆者, 随从彼乃智士轨。何者了知诸破立,正理论典之教义 ,彼等智者得受持,圆满正觉教真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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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乙一(造论之方式)分五
科判 |
颂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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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造 论之方 式)分五 |
丙一、宣说作者智慧超群 |
以往生世反复依,精通智者潜研习, 今生略闻一二次,根嘎嘉村遍知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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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宣说依何而造 |
全胜陈那法称师,集量释量彼诸释, 通达了知因明理,造此正理胜理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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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宣说造论之真实必要 |
为摧淡黄足目师,裸体派师鸱枭子,受持现世美论士, 声闻雪域诸论师,彼等恶劣邪寻思,方造此部大论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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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四、宣说是故当依智者 |
虽具些微智力未得善说髓,日夜勤奋论典略知未究竟, 时刻精进禅修背离佛喜道,浊世满足之士慎思依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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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五、以此理由而决定 |
弃说七论正理即如此,老生常谈我说此法理, 知理智者纵然欢喜此,多次听闻亦非愚行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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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等见 表 0: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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