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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7_01_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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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科判

                    天亲菩萨 造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 译 蕅益沙门智旭 解 智圆法师 讲

                                   释道净 整理 1稿 qq 973451196 待校对 

 

 

 

1:(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                                                      (参考智圆法师讲记版本)

大乘百法明门论

天亲菩萨造大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分位差别故,四所显示故。

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

第二心所有

略有五十

一种

分为

六位

一遍行有五: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二别境有五: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定、五慧。

三善有十一: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嗔、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四烦恼有六:

一贪、二嗔、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五随烦恼有二十:

(小随烦恼有十)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

(中随烦恼有二)

十一无惭、十二无愧、

(大随烦恼有八)

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六不定有四: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时、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一补特伽罗无我、二法无我。

大乘百法明门论

2:(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原论

直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天亲菩萨 造 三藏法师玄奘 译 蕅益沙门智旭 解

此于《瑜伽师地论·本地分》第一中略录名数,而名为大乘百法明门者。

盖小乘立七十五法,但明补特伽罗无我,犹妄计有心外实法。今大乘明此百法,皆不离识,不惟实我本空,亦复实法非有。

若于一一法中照达二空,则一一皆为大乘证理之门也。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此借圣言以征起也。法名轨持,我名主宰。

今既言一切法无我,须遍于一切法中通达二无我义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法既称为一切,则何所不摄。设欲广说,穷劫莫尽。

今以五位百法收之,故名为略。

略虽五位,已收一切世出世间假实色心主伴,罄无不尽。

何者?前之四位,收世出世有为诸法;第五无为,收世出世无为法性。

就前四中,前三是实,第四是假。就前三中,前二是心,第三是色。

就前二中,初一是主,第二是伴。

有主必有伴,伴不离主。有心必有色,色不离心。

有实必有假,假不离实。

有有为必有无为,无为亦岂离有为而别有自性哉?于此五位百法,求所谓有情、命者等了不可得,是补特伽罗无我。

求所谓轨解任持者,亦了不可得,是法无我也。

一切最胜故,

此申明百法列为五位之次第,即显离心别无自性,故一切惟心而无实我实法也。

 

心法,于一切法中最胜,由其能为主故,此能统一切法也。

与此相应故,

心所有法,即与此心相应,故不离心也。

二所现影故,

色法,即是心及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故不离心及心所也。

三分位差别故,

不相应行,即是依于心、心所、色三者之分位差别而假立,故不离心、心所、色也。

四所显示故。

无为法,即是心、心所、色、不相应行四有为法所显示故,亦与四有为法不一不异也。

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心性离过绝非,尚不可名之为一,云何有八?若论相、用,浩然无涯,今就有情分中相、用最显著者,略有八种。

依于眼根,了别色尘,名为眼识。依于耳根,了别声尘,名为耳识。依于鼻根,了别香臭,名为鼻识。依于舌根,了别滋味,名为舌识。

依于身根,了别痛痒寒热等触,名为身识。

依于意根,遍了五尘,亦能分别落谢影子,亦能通缘过去未来,名为意识。

前五识所依五根,皆是净色。

此第六识所依意根,则是心法。

七末那识、

此之意根,从无始来,内缘第八识之见分,虚妄执为实我实法,故名为末那识。

梵语末那,此翻为意,由其恒审思量为性相故。

然前六识时起时灭,喻如水波;第七末那,无始相续妄执我法,喻如水流;阿赖耶识,则喻如水。

八阿赖耶识。

梵语阿赖耶,此翻为藏。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义。

若无此识,则根身是谁执受?器界是谁变现?一切善恶漏无漏种是谁摄受?且如吾人疲倦熟睡,梦想俱无之时,前六转识俱不现起,若无此识,岂不同于死人?既无梦无想,仍非死人,验知必有此第八识。

与第七识微细我执,仍自俱转。

然此第八识,决非实我实法。若是实我实法,则应常无变易。

而此识者,乃从先世引业所招,名异熟果。既从业招,便非常住。

又善业则感天人乐报,恶业则感三涂苦报,往来六道,犹如车轮,变形易貌,曾无一定,岂是实我实法哉?

3:(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二心所有法

,略有五十一种

,分为六位

心所有法,亦名心数。与心相应,如臣随王,如仆随主,故名心所也。

此应甚多,今略明六位五十一者,举相用之最著者言耳。

一遍行有五

具四一切,名为遍行。

谓遍于善恶无记三性,遍于三界九地,遍于有漏无漏世出世时,遍与八识心王相应也。

一作意、

一作意者,警觉心种,令起现行,以为体性。

引现起心,趣所缘境,以为业用。

二触、

二触者,于根境识三和之时,令心心所触境,以为体性。

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三受、

三受者,领纳顺、违、非顺非违境相,以为体性。

起于欲合、欲离、欲不合不离之爱,以为业用。

四想、

四想者,于境取像,以为体性。施设种种名言,以为业用。

五思。

五思者,令心造作,以为体性。于善恶无记之事役心,以为业用。

二别境有五

所缘境事多分不同,缘别别境而得生故,名为别境。

一欲、

一欲者,于所乐境希求冀望,以为体性。

精勤依此而生,以为业用。

二胜解、

二胜解者,于决定非犹豫境,印可任持,而为体性。

不可以他缘引诱改转,而为业用。

三念、

三念者,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记忆不忘,而为体性。

定之所依,而为业用。

四定、

四三摩地者,此翻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而为体性。

智依此生,而为业用。

五慧。

五慧者,于所观境,简别抉择,而为体性。断疑而为业用。

三善有十一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

一信、

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而为体性。

对治不信,乐求善法,而为业用。

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

复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生喜乐。

又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而起希望之欲。

由斯对治不信实德能之恶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二精进、

二精进者,于断恶修善事中,勇猛强悍而为体性。

对治懈怠,成满善事,而为业用。

三惭、

三惭者,依于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贤善,羞耻过恶而不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以为业用。

四愧、

四愧者,依于世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以为体性。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行,以为业用。

五无贪、

五无贪者,于三有及三有资具无所染著,而为体性。

别则对治贪著,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六无嗔、

六无瞋者,于三苦及三苦资具无所憎恚,而为体性。

别则对治瞋恚,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七无痴、

七无痴者,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而为体性。

别则对治愚痴,通则能作众善,以为业用。

八轻安、

八轻安者,远离粗重杂染法品,调畅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而为体性。对治昏沉,转舍染浊身心,转得清净身心,而为业用。

九不放逸、

九不放逸者,即精进及无贪无瞋无痴三种善根,于所断恶防令不生,于所修善修令增长,而为体性。

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而为业用。

十行舍、

十行舍者,亦即精进及三善根,能令其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而为体性。对治掉举,寂静而住,以为业用。

此与五受中之舍受不同,故名行舍。

十一不害。

十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侵损逼恼,即以无瞋而为体性。

能对治害,悲伤怜愍,以为业用。

无瞋名慈,不害名悲。与乐拔苦,度生胜用。故体虽一,约用分二。

4:(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二心所有法

,略有五十一种

,分为六位

四烦恼有六:

一贪、

烦躁扰动,恼乱身心,故名烦恼。

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

能障无贪善根,生苦为业。

二嗔、

二瞋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

能障无瞋善根,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三慢、

三慢者,恃己所长,于他有情心生高举为性。

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四无明、

四无明者,亦名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

能障无痴善根,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五疑、

五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及诸善品为业。

六不正见。

六不正见者,亦名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求,染慧为性。

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复有五种:一萨迦耶见。萨迦耶,义翻积聚,亦名身见。

谓于五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二边执见,谓即于身见随执断常。

障出离行为业。三见取,谓于诸见之中,随执一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诤所依为业。

四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之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五邪见,谓谤无因果,谤无作用,谤无实事,及非前四所摄诸余邪执,皆此邪见所摄。

五随烦恼有二十

(小随烦

恼有十)

或无别体,惟是烦恼分位差别;或有别体,性是烦恼同等流类,故名为随烦恼。

一忿、

一忿者,依对现前逆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

此即瞋恚一分为体。

二恨、

二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三恼、

三恼者,忿恨为先,追念往恶,触现逆境,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多发凶鄙粗言蜇螫于他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四覆、

四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养名誉,隐藏为性。

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

此以贪痴一分为体。恐失现在利誉,是贪。

不惧当来苦果,是痴也。

五诳、

五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

六谄、

六谄者,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

能障不谄,不任师友真正教诲为业。此亦贪痴一分为体。

七憍、

七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

能障不憍,生长杂染为业。此以贪爱一分为体。

八害、

八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

能障不害,逼恼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九嫉、

九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此亦瞋恚一分为体。

十悭、

十悭者,耽著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

能障不悭,鄙涩畜积为业。此亦贪爱一分为体。

此十各别起故,名为小随烦恼。

(中随烦

恼有二)

十一无惭、

十一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

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

十二无愧、

十二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

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

此二遍不善故,名为中随烦恼。

5:(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二心所有法

,略有五十一种

,分为六位

五随烦恼有二十

(大随烦恼有八

十三不信、

十三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

能障净信,懈怠所依为业。

十四懈怠、

十四懈怠者,于断恶修善事中,懒惰为性。

能障精进,增染为业。

设于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

十五放逸、

十五放逸者,于染不防,于净不修,肆纵流荡为性。

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即以懈怠及贪瞋痴四法为体。

十六昏沈、

十六昏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

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十七掉举、

十七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

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十八失念、

十八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

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

即以念及痴各一分为体。

十九不正知、

十九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

能障正知,多所毁犯为业。

此以慧及痴各一分为体。

二十散乱。

二十散乱者,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

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

此八遍于不善及有覆无记之二种染心,故名为大随烦恼。

六不定有四:

不定是善,不定是烦恼,不定遍一切心,不定遍一切地,故名不定。

一睡眠、

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心极暗昧,略缘境界为性。

障观为业。

二恶作、

二恶作者,追悔为性。

障止为业。

三寻、

三寻求者,令心怱务急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四伺。

四伺察者,令心怱务急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并用思及慧之各一分为体。

思正慧助,不深推度,名之为寻;慧正思助,能深推度,名之为伺。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心、心所所变相分,皆名为色。今且约内五根、外六尘,故但略有十一种也。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识相分。

而各有二:一者胜义五根,即八识上色之功能,以能发识,比知是有,非他人所能见知;二者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所依托处,乃四大之所合成。

众生妄计以为我身,实与外之地水火风无二无别,均是第八识相分耳。

就此第八识所变依正二报之相,眼识缘之,即名为色。

此色即是眼识相分,乃托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识上变相而缘。

喻如镜中之影,未尝亲缘本质色也。

依正二报,动则有声,耳识缘之,自变声相。依正二报,具香臭气,鼻识缘之,自变香相。

依正二报,具甜淡等六味,舌识缘之,自变味相。

依正二报,具冷暖坚润等触,身识缘之,自变触相。

十一法处所摄色。

五尘落谢影子,并及表无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识所缘相分,名法处所摄色。

盖法处所摄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心所是也;二者色法,即意识所变相分是也。然五十一个心所,亦各自变相分。其所变相,随于心王,摄入六尘。故除此十一色法,更无他色可得。

则知色惟心王心所二者所现之影,明矣。

6:(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相应者,和顺之义。

今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种,非能缘故,不与心及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

故《唯识论》云: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

但依色心及诸心所分位假立,今直云心不相应行者,虽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现影,心所又即与心相应,故但言心,明其总不离心也。

一得、

一得者,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

二命根者,依于色心连持不断假立。

三众同分、

三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依于彼此相似假立。

四异生性、

四异生性者,妄计我法,不与圣人二空智性相同,依于圣凡相对假立。

五无想定、

五无想定者,外道厌恶想心,作意求灭,功用淳熟,令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灭尽定、

六灭尽定者,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劳虑,依于非想非非想定,游观无漏以为加行,乃得趣入。

入此定已,前六识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识俱生我执及彼心所,亦皆不行。

惟第七识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

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无想报、

七无想报者,外道修无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后,生在第四禅天。

五百劫中,前六识心及彼心所长时不行,惟有第七识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揽彼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彼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

八名身者,名诠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

九句身、

九句身者,句诠诸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

十文身、

十文身者,文即是字,为名句之所依。

此三皆依色声法尘分位假立。

若语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声立;若书册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此方眼耳意三种根识独利,故偏约三尘立名句文。

若他方余根识利,则香饭天衣等,并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

是故六尘皆为教经,亦复皆为行经,皆为理经也。

十一生、

十一生者,依于色心仗缘显现假立。

十二老、

十二住者,依于色心暂时相似相续假立。

十三住、

十三老者,亦名为异。依于色心迁变不停,渐就衰异假立。

十四无常、

十四无常者,亦名为灭,依于色心暂有还无假立。

十五流转、

十五流转者,依于色心因果前后相续假立。

十六定异、

十六定异者,依于善恶因果种子现行各各不同假立。

十七相应、

十七相应者,依于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势速、

十八势速者,依于色心诸法迁流不暂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

十九次第者,依于诸法前后引生,庠序不乱假立。

二十方、

二十时者,依于色心刹那展转假立,故有日月年运长短差别。

二十一时、

二十一方者,依于形质前后左右假立。

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

二十二数、

二十二数者,依于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别。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三和合者,依于诸法不相乖违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于诸法互相乖违假立。

7:(7表)大乘百法明门论直解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上之四种色心假实,皆是生灭之法,名有为性。

无此有为,假名无为,非更别有一个无为之法,在于有为法外,而与有为相对待也,故云但是四所显示。

然为既无矣,尚不名一,云何有六?正由是四所显,故不妨随于能显,说有六别。

一虚空无为、

一虚空无为者,非色非心,离诸障碍,无可造作,故名无为。

二择灭无为、

二择灭无为者,正慧简择,永灭烦恼,所显真理,本不生灭,故名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者,复有二种:一者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故名无为;二者有为缘缺,暂尔不生,虽非永灭,缘缺所显,故名无为。

四不动灭无为、

四不动灭无为者,入第四禅,双忘苦乐,舍念清净,三灾不到,亦名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者,入灭尽定,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无为。

六真如无为。

六真如无为者,非妄名真,非倒名如,即是色心假实诸法之性。

诸法如波,此性如水。诸法如绳,此性如麻。诸法非此,则无自体。此离诸法,亦无自相。

故与诸法不一不异。

惟有远离遍计所执,了达我法二空,乃能证会本真本如之体。

真如二字,亦是强名。

前五无为,又皆依此假立。

此即唯识实性,故皆唯识,决无实我实法也。

上略明一切法竟。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此正显示一切法无我者,即前五位百法之中,一一推求,皆无此二种我相也。

补特伽罗,此云有情。有情无我,即生空也。

法无我,即法空也。

一补特伽罗无我、

且有情无我者,于前五位之中,若云心即是我,则心且有八,何心是我?

又一一心,念念生灭,前后无体,现在不住,以何为我?若云心所是我,则心所有五十一,何等心所是我?三际无性亦然。

若云色法是我,则胜义五根,不可现见,浮尘五根,与外色同,生灭不停,何当有我?

若云不相应行是我,则色心有体,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又岂是我。

若云无为是我,对有说无,有尚非我,无岂成我?故知五位百法,决无真实补特伽罗可得也。

二法无我。

次法无我者,依于俗谛,假说心、心所、色、不相应行种种差别;约真谛观,毫不可得。

但如幻梦,非有似有,有即非有。

又对有为,假说无为。有为既虚,无为岂实?譬如依空,显现狂花。花非生灭,空岂有无?是知五位百法,总无实法。

无实法故,名法无我也。

能于五位百法通达二无我理,是为百法明门。

大乘百法明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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