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类学 科判
全知麦彭仁波切 著 索达吉堪布 译
释道净 整理 8稿 qq 973451196 校对 慧清
表1:总表、似因:丙一、不成因:
科判 |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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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文殊菩萨! |
下面对因类学加以分析,通常而言,运用论式进行推理,就是因的法相,如果宗依成立,那么决定可以充当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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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来说,因分为 了知而舍弃的似因 与 了知而取受的真因 两种 。 |
甲一、似因 : |
乙一、法相:所运用的任何因三相不全,就是似因的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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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分类 : 有不成、不定与相违三种 。 |
丙一、不成因 : |
丁一、法相:在欲知法上所运用的因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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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分类 : 分为于外境上不成、观待心前不成两种 。 |
戊一、于外境上不成因也包括四类 : |
己一、有法不存在:例如,胜义的声音(有法)……。 无论在此法上运用任何因,都会由于有法不存在而使宗法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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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因不存在:例如……是兔角之故。 无论在任何有法上运用,但由于不是有法的因而使宗法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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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有法与因俱无:例如,胜义之声音(有法),常有(立宗),是兔角之故(因)。这里的有法与因均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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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有法与因虽有但无关联: 此类因又分三种: |
庚一、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闻之故,或者是眼所量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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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因在欲知法上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决定以识为前提(立宗),是士夫勤作所发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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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因在欲知法上有遍不遍二分:例如,显现二月的根识(有法),是现量(立宗),是无分别、不错乱之故(因)。 虽然无分别成立,但是不错乱不成立,所以对此要以“不成”来回答。而过遍是不定,不能以“不成”来回答,因而它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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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境上不成因共有以上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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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观待心前不成因也分为四类 : |
己一、有法不成:例如,在尚未确定是食肉鬼的瓶子,是珠宝还是灯盏的情况下,将珠宝作为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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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因不成:例如,(瓶子是无常,)由离贪者所作故。(在没有确定是具贪者所作,还是离贪者所作的情况下,运用此因。)或者,正当对是烟是气犹豫不决的时候,运用烟作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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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有法与因俱不成:例如,食肉鬼的瓶子(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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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 有法与因 关联不成:此因又分为不容有、不遍、有遍不遍二分。 |
庚一、不容有:例如,在认为声音是非所作性者面前立论: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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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不遍:例如,在承许词语有士夫所作、非所作两种情况者面前立论:词语(有法),非天然形成(立宗),由士夫所作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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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有遍不遍二分:例如,在承许大多数有实法是无常,而认为自在天等可能是常法者面前立论:自在天(有法),是迁变性(立宗),是无常与有实法的同体之故(因)。 现在的善法,是以前的善法,是善法之故;孔雀,在中间的山谷中,传出孔雀声之故。 这类因是不定的,而不是不成因。 观待立论者等其他情况包括在这其中,例如,声音是无常,是勤作所发之故:如果考虑勤作所发的声音,则是外境的真因,而不是不成因;如果考虑声音内部的水声等,则是不成因。 对总的声音而言,也是不成因。因此需要这般分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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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观待心前不成因也有六类。综合起来,不成因共有十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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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不定因:丙三、相违因:(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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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真因:(表3-1:)(表3-2:)(总2表) |
分别来说,因分为 了知而舍弃的似因 与 了知而取受的真因 两种 。 |
甲一、似因 : 乙二、分类 : 有不成、不定与相违三种 。 |
丙二、不定因 : |
丁一、法相:对于证成所立指出怀疑的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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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分类 : 总体分为不共不定因与共同不定因两种 。 |
戊一、不共不定因 : |
己一、 反体无异之不共不定因: |
庚一、依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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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法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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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依因法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声音(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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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四、聚义因一体: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声音是无常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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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反体有异而俱不涉二品之不共不定因: |
庚一、外境不共不定因: 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闻之故(因)。 因于同品异品中无而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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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心识不共不定因:因于同品异品中有而不见,例如,此士夫(有法),从天界转生而来(立宗),有眼之故(因)。 到底是不是从天界转生还不能得出结论,因此是于同品异品中不见而存有怀疑。 同品中有而不见、于异品中无而不见,也属于心前不共因。 例如,在承认声是常有者面前立论:声是无常,所作性故。 在与之相反的吠陀派面前立论:吠陀(有法),是常有(立宗),所作性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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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共同不定因 : |
己一、法相:既涉及同品也涉及异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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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分类 : 有外境与心识两种 。 |
庚一、外境共同不定因:
称为有实法的不定因,包括四种。 |
辛一、同品异品俱遍,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所量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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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同品遍异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应成勤作所发(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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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异品遍同品遍不遍:例如,声音(有法),应成非勤作所发(立宗),是无常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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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同品异品俱遍不遍:例如,海螺声(有法),是所闻 (立宗),是勤作所发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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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心识共同不定因:
也就是观待心有余不定因 |
辛一、真正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如果在不了知所作与常有相违者前运用“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的论式,对方于同品中见而于异品中不见,但不能确定在异品中不存在而产生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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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相违有余共同不定因:例如,在不了知常有与所作相违者面前运用“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的论式时,对方察见在异品中有,而没有察见在同品中有,但认为可能 在同品中存在,因此相违有余也同样是具有怀疑的有余。 或者,以其能发言的因来推测此人不是全知或是全知,虽然似乎是两种有余,但由于成为同时涉及对境的同品异品,因此另行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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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相违因 : |
丁一、法相:依靠某因必定颠倒证成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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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分类 : |
戊一、外境相违因: |
己一、逆所破相违因:颠倒列举不可得因。(即能破因与所破法二者相违,例如,大火蔓延之地有持续发生的冷触,以是大火蔓延之处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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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逆能立相违因:自性因、果因与所立颠倒。(也就是能立因与所立法相违,例如,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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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观待心前相违因: |
己一、所立相违因:例如,在承许“声音是常有”者面前立论:海螺声(有法),是无常(立宗),是声音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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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所破相违因:例如,在承许“存在不新生”者面前立论:瓶子 (有法),非不新生(立宗),存在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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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违因共有以上四类。对此以“相违”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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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待心识也可以作为似因,但依此不会成为非真因,实际上不是能立,而在心前不管是真因还是似因,都不可能是真因。 所以,一定要对实际的似因与真因加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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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来说,因分为 了知而舍弃的似因 与 了知而取受的真因 两种 。 |
甲二、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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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法相:三相齐全。 其中第一相——宗法:此因在欲知法上成立非有否定。 第二相——同品:所立随着因而存在。 第三相——异品:所立一经倒转,因也随之倒转。 决定三相齐全的方式:推理的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在同品喻中存在,因在异品喻上倒转,通过决定这一点的方式来确定某因作为所立的理由,进而由此因来证明所立,这是我们一定要明确了知的。 因此,将似因与真因的所缘区分开来以后,用量引发的定解于对境上进行破立。 其中建立,也有建立其是、建立其有两种。由于所量是隐蔽性的,而不是自然显露,因此需要借助可以推测它的其他法来比量推理。也就是需要依赖与自身一体的法或者与自身异体的相违任意一者来证成某法,因为依靠毫不相干的他法不能证成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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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分类 : |
丙一、自性因:与所立同体的法作为因来证成欲知法,三相齐全,就是自性因的法相。 证成因聚合可以生果,从是因本身可生果无有差别的部分而归属在自性因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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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果因:将与所立彼生相属的果安立为因,证成欲知法,三相齐全,就是果因的法相。从味推色、从色推处推出其他实体,也是与自相续聚合一体的因法推知果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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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不可得因 : |
丁一、法相:运用破遮所破而具全三相的因就是不可得因的法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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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分类:
有可见不可得因与 相违可得因两种,其中仅以不可见不可得虽然不能证明无有,但通过可见不可得的途径遮破自之本体,以与之相违的他法可得也能破除所破。 |
戊一、可见不可得 : |
己一、自性不可得:例如,某地瓶子可见不可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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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因不可得:例如,以火不可得而遮破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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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果不可得:例如,以烟不可得来遮破其因,即推出火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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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四、能遍不可得:以树不可得否定沉香树。 其中,(自性与能遍不可得)是通过遮破同体相属的所遍自之本体或者它的能遍而使相属法消失,其余二者(因与果不可得)彼生相属境消失而使相属法不复存在,这一点务必要通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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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二、相违可得: 两种相违中的不并存相违,以能害热触的本体与果二者摧毁所害冷触之因、果、本体与所遍四者的八种因是无误的。 单单火的因不是能害,所遍在火以外另行分类没有必要,假设仅以数目的最极类别来分倒也可以。 在此过程中,分辨清楚建立方式可得这一点至关重要。 互绝相违,真实的互绝相违虽然不可能运用在因与立宗上,但彼之差别的间接相违可得。 如此一来,共有九种相违可得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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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真因总计有十三类。 以某因所立的法相以无有以量已证、以量已违,就认定为欲知法,其中以量已证:例如,声音是所闻。 以量已违:例如,声音非所闻。 不涉及欲知法:例如,声音刺耳的瓶子等,不能作为所立。 而将适合场合的意义、立论者立宗建立、敌论者承许破除的一法就定为所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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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因类学,乃由嘉扬麦彭仁波切亲笔手稿中摘录。 |
下面根据本人(麦彭仁波切)的《智者入门》而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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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齐全是真因的法相,真因的论式中有 果因、自性因 与 不可得因 三种 。 |
一、果因:
法相:以果的理由推测因。 |
(一)亲因证成因果:例如,有烟的山上(有法),有火(立宗),有烟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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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因证成因果: 例如,空中的凫凫青烟(有法),是以自因火为前提(立宗),是烟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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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因证成果因: 例如,近取蕴(有法),带有自因(立宗),是暂时有实法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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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别因证成果因: 例如,显现蓝色的根识(有法),带有自己的所缘缘(立宗),是根识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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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法推知果因:例如,口中的糖块(有法),有色(立宗),有味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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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性因:法相:依靠同体相属来证成就是自性因。 |
(一)观待差别自性论式: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所作性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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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尽差别自性论式: 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立宗),是有实法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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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得因 : 分为 不现不可得 与 可现不可得 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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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现不可得:例如,前面的这个地方(有法),看不见食肉鬼的补特伽罗不能确定食肉鬼到底存不存在(立宗),因为其不现不可得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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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可现不可得 : 分为 所缘可现不可得 与 相违可得 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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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缘可现不可得: |
(1) 自性不可得: 例如,这个房间(有法),无有瓶子(立宗),可现而以量不可得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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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不可得:例如,夜晚的海面(有法),无有烟(立宗),无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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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遍不可得: 例如,那边的石寨(有法),无有沉香树(立宗),无树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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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亲果不可得:例如,无烟的院落内(有法),无有烟的亲因(此处藏文中是亲果,但应该是亲因。)(立宗),无烟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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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违 可 得:
分为 依于不并存 相违 与 依于互绝相违
的 两种相违可得 论 式。 |
(1) 依于不 并存相违的 相违可得论式
包括二十(十二)种论 式: |
其一、自性相违自性可得之所破因: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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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因相违自性可得之论式: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 ——功能无阻(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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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果相违自性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无有檀香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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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所遍相违自性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以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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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自性相违果可得:例如,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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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因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功能无阻(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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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七、果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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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八、能遍相违果可得: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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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九、自性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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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十、因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冷触之亲因——功能无阻 (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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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十一、果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寒冷的后果——汗毛直竖(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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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十二、能遍相违所遍可得:那边(有法),无有霜触(立宗),檀香火蔓延之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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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绝相违:直接互绝相违,虽然不可以安立为因与所立,但在运用间接相违的所遍中遮破能遍的违品,例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或者勤作所发故。这也包括在自性因的论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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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彭仁波切撰写,善哉!吉祥! 2005 年 7 月 15 日译毕(原文见显密宝库21《因明论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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